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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深圳天价别墅竞买人悔拍,他是否应当补足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

这个是认证
llenbuch 楼主
2021-07-04 15:47 10566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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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的一套别墅再次被法院拍卖引起了公众的热议,除了拍卖价格高昂之外,引人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这套别墅是第二次被拍卖,第一次拍下这套别墅的买家最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款项,330万元的保证金也被没收,不予退还,让人不得不感叹,有钱就是任性。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是4104万元,而第一次拍卖的中拍价格为5714万元。如果第二次拍卖最终的成交价格低于5714万元,那么第一次买的该别墅的买家要不要承担补足差价的责任呢?

关于竞买人悔拍之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4年和2016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两份文件对于悔拍之后,保证金处理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2014年的《规定》明确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而2016年的《规定》中仅规定拍卖成交后原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未明确是否需要补交差价。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两份文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第一次竞买人悔拍之后,到底要不要补足差额部分呢?

2016年《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这表明,2016年的《规定》与2014年的《规定》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2016年《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2014年《规定》。

而2016年的《规定》已经对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差价部分没有规定,此时“依据发布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就不能认为2016年《规定》对差价部分没有规定,就应当适用2014年《规定》中关于差价部分的处理,否则就会造成权利不合理的扩张,从而侵害第一次竞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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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认证
llenbuch 楼主
1楼
2021-07-04 15:58
这就是有钱人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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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生命王海军
2楼
2021-07-05 15:47
330万元的保证金也被没收,不予退还,让人不得不感叹,有钱就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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