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枣庄农商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居然只剩1块钱;更可怕的是,去法院起诉,银行却说存折是假的,报警举报她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孙女士这一连串的遭遇,既令人同情,更令人诧异。此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存入100万元的事实?如果有,这个钱又是怎么没的?
银行质疑孙女士存折造假,试图否认其存入100万元的事实,并让孙女士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刑事拘留,出招够狠,可谓不怀好意。虽然枣庄农商行经过改制,但要查清孙女士是否曾经存入100万元,显然并不困难。银行有意将案件往伪造存折的路子上引,或许是其应诉策略,如此故意搅浑水却难言负责,损害了银行声誉,浪费了司法资源。
枣庄农商行质疑孙女士案涉资金的来源,并以“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抗辩。银行如果怀疑储户资金有问题,当初就该不予接受,而不是存款出了问题,再来质问储户资金来源,储户也没有汇报的义务。存款近6年才去取款,没有任何不合常理之处,银行应该感谢这样的储户,将资金长期廉价借给自己。如果孙女士真的伪造了存折,100万元存款纯属伪造,还敢堂而皇之去法院起诉,那才真的不符合常理。
此案的关键,既不是存款是否存在,也不是存折是否造假,而是客户的100万元存款,究竟是怎么没的?警方查明的情况是,储户资金被田某取走,银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女士之间串通欺骗。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理当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枣庄农商行却没有核实储户身份证原件,存在明显过错。
虽然该案最后被银行弄得很复杂,还牵涉到刑事案件,本质上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银行让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案十分清晰,当然应该。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枣庄农商行虽然没有故意黑储户的钱,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是,储户的钱可以随便被别人取走,这是巨大的系统风险,枣庄农商行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是,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此行为十分恶劣,毫无诚信可言。既该被骂,更该被查。尽管这也许只是枣庄农商行的应诉策略,但是枣庄农商行这样的做法,理当引起银行监管机构的重视,并依法予以严惩。
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非但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证明“我真的存过款”,否则就以伪造存折之名报警抓人,这样的“奇葩证明”让人无法接受。倘若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谁还敢往银行里存钱呢?信任成本无限增大,对金融秩序的潜在损害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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