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
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火灾隐患......
点击了解《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明确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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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平南县公安局乐群派出所
查处1起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的案件
对1名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025年1月6日,乐群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治安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辖区平南街道小历街东方家园B区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毛某某于2025年01月06日8时许在东方家园B区附近新开业的店铺门前燃放爆竹,该区域属于平南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毛某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款二项决定给予毛某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被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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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万 元以上 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万 元以上 5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这些 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警惕!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公安局 应急管理部
编辑| 林钆伶
责编| 卢昱冰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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