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然而我的认识有些偏差:之所以有迟到的正义也会令人欢欣鼓舞,正是因为正义它往往不幸缺席。因为我依然坚持两年来的看法:范冰冰的偷逃税不能成立。
前些天,有人民日报署名评论员“侠客岛”撰文,指名封杀范冰冰出镜带货,简直赶尽杀绝,一点活路也不给。然而诡异的是,范冰冰名字的前缀已消失了“偷税”这个关键词,取而代之的是冗长的指代:“两年前被依法征收超8亿元补缴税款及罚款的范冰冰”。对此,不禁让人浮想联翩:会不会就此峰回路转。偷税案至今有了新的说法?这地方省略关键词绝不会因为故意委婉,话说到这个份上已没有隐讳的必要。至少说明偷税一说有待商榷而或有他说。不妨就此推想:如果不构成偷税,那就得退还罚款;要是没有偷税,那么污名的“劣迹”就将云消雾散。
如今的范冰冰是否在洗脱罪名的维权路上我不得而知。但眼下的她肯定早已悔青了肠子——事情并不是身处禁地时,有人“劝慰”自己的那样:只要缴足了罚款,向全国人民道个歉,保证一切都会平复如初的。
还得从两年前江苏检查组《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的补税计算公式说起。所谓的明星补税风潮,与其说是对演艺明星偷逃税的处罚,倒不如说是检查组任性地更改了“游戏规则”。
补税计算公式告诉人们:
1.今后明星公司的一切收入都以劳务报酬收入计个人所得税:扣除30%费用成本列支;70%为应税额;税率40%;计征税负为28%。
2.汇算前三年营业收入额,并以28%计税。扣除以往已缴纳的大致8%的核定税,以汇算额的20%补缴。
3.在线演艺明星由点到面,分四阶段追缴补税。
.突如其来的调整似乎有点太超常规:
1无慎重的可预性:缺乏政策出台前的酝酿探讨和试行适应。最令人费解的是莫名推诿——缘于崔永元的举报。
2.没有政府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政策协调可言:
取消了小规模增值税的纳税人资格,变相吊销了工商注册的营业资格。
既全部营收作为劳务报酬,却又失去了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报酬支付人。
也不知制度设计时怎麽想的?:劳动所得要缴28%税;而非劳务的偶得税倒是20%。今后是否还会有人不愿缴20%偶得税,赶着开公司去缴28%的劳务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管部门是有权调整在行征收办法,并追缴两年的。当然,前提是把“横店补税”忝列为第四种法定适用情形(因为显然与前三种适用情形不符)。
4.阻断了政策的延续性不说,还违背了“法不追究既往”的原则。用新出台的规矩,对以往遵纪守法无过错责任的相对人加以责罚。
比如对范冰冰的处罚:
首先,避高就低的节税意识是每个现代化管理经理人所必备的正当纳税观,无可厚非。接受地方政府的鼓励和优惠,成立公司支持地方经济也是两全其美的好事。取得小额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也是依法按步就章来的。虽然8%与新规要求的28%有一定差距,但也是合理合法的,是经你们税管部门按程序审议核定的合理征收。
第二. 小规模纳税人,也称为不记账纳税人。根本没有不可示人的账簿来着,哪有企图销毁以抗拒检查的可能以及必要?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所得税是适用个体经营单位承包的经营收入的所得税五阶累进(最高为3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就是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佣工没有重复缴纳个税的义务。就像已经缴纳了新规28%所得税后,请家教,叫家政,雇司机等,都不必代扣代缴的一样。
第四. 核定征收,为简易征收。简易之余,总不免容留了一定的免税空间。一方面为了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微小企业;一方面有意弥补税收向来“盈收亏不退”的不足之处。营业收入以开票为主的为定率(以票扣点)征收;无出票营业为主的为定额(按月)征收。定率征收既然原则上以票扣点,那么不开票就意味着免税。
所以,说范冰冰银行帐上的收人没有出票就认定为是逃税,很不专业。更何况还有私人借贷或同侪调剂头寸的可能。但绝不存在逃税的可能,因为即使是范冰冰收了劳务报酬,漏税责任也在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支付人身上。
第五. 再说范冰冰代他人收取劳务报酬的事,就更理所当然了。作为演艺服务公司,推介演艺人才,为艺员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可算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为公司扣缴的定率税里本身包含了个税。所以和公司其他职员一样,个人不再另缴所得税了。
以上五条,也是我历来对范冰冰处罚决定中列举的偷税所有罪状的驳斥。据此说明范冰冰并没做错什么。虽然明星补税风潮由范冰冰而起,但她并不是那颗坏了一锅粥的老鼠屎。认罚,肯定不是因为她不差钱。只是在那身不由己举目无亲危机四伏胆颤心惊的百十天里,即使不被威逼也被洗了脑。舍钱消灾也是实出无奈。
说到底,还有那个莫名的留置——没有程序的正义,哪来公开公平公正。
1.范冰冰被“留置”相当于超期羁押了一百多天。从结果看,却根本没有留置的必要。
2.留置调查期间拒绝相对人依法请代理人参与和律师介入。剥夺了相对人依程序申请召集公开听证会的权利。整个审查期间相对人与世隔绝,人在何处都无人知道。
3.程序规定处罚决定生效同时,理应告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并就复议结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本案却变换更替成了相对人“道歉信”。
4.处罚决定里有关“不认罚话,就追刑事责任”的说法与法定程序不符。意思表达虚假,有造成相对人不必要的恐惧和担忧之嫌。
人民日报说:面对不规范执法,公民应先配合,再依法维权。
依照法律,程序违法所带来的疑问利益归属相对人:
在非法拘禁期间,相对人的一切对本人不利的陈述当属无效;相对人所作的与本人意志不符的所有承诺和确认理当作废。换句话说:道歉信造成了重大误解,纠结阻止了相对人依法维权。其实道歉信乃“留置”期间拟就之言,完全可以收回或作废。
好在公民维权诉讼时效已延至三年。根据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先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申请纠正处罚决定中有关相对人偷税罪的不当认定,并撤销依照偷逃税罪所追加的所有刑责处罚。(复议结论两可),争取在八月份前向高院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已不宽裕,但还来得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