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色胆包天执法犯法,竟两次强奸拉客女子,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令人唏嘘。(5月25日上观新闻)
“辅警扫黄时两次强奸拉客女”,如此荒唐、恶劣事件,居然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实在令人震惊和愤怒!该辅警不仅强奸了拉客女,也强奸了法律和正义。
辅警也是警察,不能执法时是警察,出事了就是“辅警”,成了卸责的理由。无论是出于什么考虑,既然让辅警去执法,就必须要求他们像正式警察一样,严格且模范尊重法律,严格且模范地捍卫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因为他们在执法的时候,代表的是政府形象,代表的法律和人间正义,绝不允许执法违法。
可是,辅警在扫黄时,居然两次强奸拉客女,毫无疑问是对法律和人性的践踏,对政府形象的抹黑,对法治信仰的伤害。辅警不能单独执法,这是程序正义。公民不能强奸妇女,作为执法者,涉事民警总不能不懂吧?那么,凭什么他就敢于强奸妇女,而且是两次强奸呢?他的色胆包天背后,难道没有权力专横的因素?
拉客女有错甚至违法犯罪,那就应该按法律进行惩处,岂能因此成为遭受强奸、凌辱的理由?按此荒唐思想,拉客女就活该被强奸,那还要法律何用?
无论是正式警察,还是辅警,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站在法律的一边,而不不能站到反面,否则就是与正义为敌,与人民为敌。这种道理,难道还要教吗?可是,在事实上,警察执法违法的事件并无少见,否则,也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法队伍整顿。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应该把辅警也纳入教育整顿对象。
在“辅警扫黄时两次强奸拉客女”事件中,涉事辅警因触犯强奸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我以为,如此量刑太轻了。
如果说“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也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那么,两次强奸妇女,是否应该从重处罚?以执法者的身份强奸妇女,是否应该从重处罚?涉事辅警利用扫黄的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行为,是否应该从重处罚?该辅警不经强奸了拉客女的肉体,也凌辱了她的人格和精神,而且强奸了广大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否应该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这个量刑标准,执行公务时两次强奸妇女的辅警,又岂能只判四年?甚至还把“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这何尝不是姑息纵容呢?(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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