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日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据中国青年网)
“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判罚5万”事件引发热议,职业打假人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遭到广大网友、媒体的口诛笔伐。对此,我不敢苟同。社会上敌视甚至仇视“职业打假人”的思想由来已久,归根到底是糊涂的“义利观”在作怪。
关于此事,仅从“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法院判赔5万!买家承认是职业打假人”“网友买空‘150份熟肉案网店’,店主:十分感动,下架待补货”等媒体报道的标题就可以看出,广大网友和媒体对“职业打假人”持批评态度,还有部分网友用实际行动(买空涉事网店货物)来表明自己的态度。
网易在4月23日发布一篇题为《“购150份熟肉维权”买家回应质疑: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媒体报道,一天之内就有18万条留言,绝大部分都是批评职业打假人的。
其中,点赞量最高(均超过2万点赞量)的两条留言为“能不能网暴一下这种人渣,你揪着这些底层老百姓赚这种没下限的钱,有意思吗???”“翻译:我挣得就是没道德的钱,我自己清楚”。
广大网友之所以替被打假的店家鸣不平,强烈谴责打假者,首先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大家一致认为被告店家是“农民”,他们卖的是“散装食品”“土特产”。如果这样都要被打假,那么,普通老百姓想卖点土特产都不行,等于把他们逼向绝境。
当前关于此事的诸多媒体报道,基本上都是这样引导舆论的。不少网友也批评买家涉嫌“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
但事实未必就是如此。当买家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必然会给予店家进行自我辩护的机会,店家必然会充分阐述自己的“冤枉”。可是,法院一审依然认定店家所卖的150碗熟肉就是“三无产品”,并且判决其赔偿买家5万元。
一审判决后,店家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这一次,法院必然会更加详细地了解、倾听店家的辩护,更加审慎地判案。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说,中级法院依然支持买家的主张,依然认定店家所卖的150碗熟肉就是“三无产品”,并且判决其赔偿买家5万元。
重庆一中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如果说起诉店家的打假人缺德、糊涂、无良,那么,支持他的地方法院岂不是更严重?初级、中级法院作出同样的判决,应该有比较充分的依据,而不可能胡乱判案。即便该案最终被认定为错案,也很有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判断标准难以把握所致,又岂是网友想当然和偏听店家一面之词就能下定论的?
不研究事实真相,只讨论道德是非,胡乱挥动道德大棒,既有可能是出于同情弱者,也可能是为了享受“道德战胜”的快感、成就感、优越感。即便全是因为同情弱者,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在事实未明的情况下,任由“道德战胜”泛滥成灾,对社会道德、法治建设,能有什么好处?
广大网友之所以强烈谴责打假者,还因为大家在思想深处对“职业打假人”反感,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专门为了“牟利”而故意知假买假,这种人“目的不纯”。为了净化社会道德,应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击。
事实上,在“职业打假人”与“牟利”“缺德”之间划等号,没有任何新意,早已成了根深蒂固的社会共识。
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源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最高法解释时说,“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最初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但从2016年开始,职业打假人逐渐被妖魔化为“恶意打假人”。2017年2月,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该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指出,职业打假人“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2019年3月18日,一篇题为《“打假”变“假打”,“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的报道广泛流传,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在该报道中表示,“职业打假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这与消费者依法投诉,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存在区别。”
如果说凡事只能谈“义”不能谈“利”,“以盈利为目的”也算是一种“罪”,那么,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不道德的,所有企业都应该统统转为公益机构,所有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该无偿送给人们。
如果说“职业打假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那么,放任制假售假就能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
如果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职业打假人”中有一些人是敲诈勒索,导致地方执法和司法机关比较忙、比较烦,所以干脆取缔所有职业打假人,那么,企业、店家或卖土特产的农家中,也有制假、售假的,是否干脆禁止所有人生产和买卖?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打着什么旗号,污名化、敌视、打击“职业打假人”在事实上就是等于保护制假、售假,就是违背“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因噎废食、颠倒是非的思想和做法,从根源上是由于糊涂的道德观、“义利观”所致,在本质上就是“法向不法让步”“正义向不正义让步”,只能导致道德、法治和社会的倒退。(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