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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民生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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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海南

2024-07-19 14:5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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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民生情怀

——苏轼反对王安石变法司马光废法之争考论

李公羽

苏轼与王安石在变法政策中的对立,已广为人知,但司马光尽废新法时,苏轼为什么又坚决不同意?研究这个过程的论争,可以充分展示苏轼为民谋利、实事求是、不惧权势、不惟法条的情怀,并且彰显苏轼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坚持法以便民、稳健改革的立法司法原则。

元丰八年(1085),67岁的司马光除授门下侍郎(副宰相),即力主废除王安石新法,他把新法比成毒药,认为必须全部废止,并把因反对新法而被贬的苏轼、苏辙等召回朝中。

随后司马光被正式拜为宰相。元祐元年(1086)二月六日有诏,实行司马光政策,恢复差役法。王安石新法中十分重要的,自熙宁四年(1071)在全国实施15年的免役法,被全面废除。一直坚持反对王安石新法的苏轼,此时却又坚决反对司马光尽废新法,特别是对于废止免役法,他一反历来温良恭让的谦谦之风,情绪激烈,言辞犀利,再三与同僚论争,向皇帝进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王安石变法,将此前的差役法(又称职役法、吏役法),改为根据差役轻重,按照民户等级的高低,即按田亩、丁壮的多少而定,同时,也可以出钱而不出人,因而称为“免役”,官府收民间所纳之钱雇人充役,即是“募役”或“雇役”。

当年差役分两大类, 一类是州县吏,即州县府衙的杂事差遣,“衙前”职役,负责官府财物保管运送,配合州县府衙执行各种政令;二类是乡役,即农村基层政权中催征赋税等具体职责的执行事务。“衙前”是宋代诸役中最为苦重的,对民众骚扰尤甚。由于管理、运送官物时产生的费用要当役者自备,中途损失要当役者赔偿,经常引发民众不满和反抗,甚至影响到政权统治。司马光认为免役法是制造贫困、威胁国家安定的严重弊端,强烈反对王安石推行的“雇役”,力主恢复原有的“差役法”。朝廷为此专设“详定役法所”,着朝奉郎、中书舍人苏轼办理此事。

苏轼后来在《司马温公行状》中记叙:“元祐元年正月,公始得疾……公疾益甚,叹曰:“四患未除,吾死不瞑目矣。”乃力疾上疏论免役五害,乞直降敕罢之,率用熙宁以前法。”可见司马光对于王安石力推免役法,深恶痛绝,不除此害,死不瞑目。

元丰八年(1085)二月,赵煦8周岁即位,是为哲宗,祖母太皇太后高滔滔临朝听政。十二月,时任朝奉郎礼部郎中苏轼作《论给田募役状》,即是向少年君主告知,又是向太皇太后提示,详细介绍当年役法施行的背景和初衷,并提出实施方案:“臣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先帝圣意固自有在,而愚民无知,因谓朝廷以免役为名,实欲重敛。斯言流闻,不可以示天下后世。臣谓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不幸先帝升遐,圣意所欲行者,民不知也。徒见其积,未见其散。此乃今日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长世无穷之利。”[1]神宗煕宁初年用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本意是“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而且是分类实施:应当服役的较富裕人户,如不服役,可按等第出钱,即“免役钱”;其他坊郭等第户以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等,原不出役,现应出钱,即“助役钱”。此外,各户所出均增收二分,“以备水旱欠阁”,此即“宽剩钱”。当初对百姓收钱时所说,一是不超过二分,二是灾年伤情时可予以返还。但后来执行过程中,不仅层层码,最高达到十分之四五,而且运行十六七年了,“常积而不用”。百姓怨声载道,认为朝廷“以免役为名,实欲重敛”。苏轼认为,“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这样才能“兴长世无穷之利”。同时,苏轼还就如何散钱于民,提出十二条具体建议。

苏轼认为,神宗采取王安石免役法的本意,是“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

苏轼认为:“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

次年,元祐元年(1086)二月六日有诏,免役法全面废除,恢复煕宁前的差役法。苏轼“与执政屡争之,以谓先帝于此盖有深意,不可尽改”,[4]一再与朝臣争论,阐述神宗当年深意,要求不要全部改回。但终无结果。

五月二十五日,苏轼在开封作《乞罢详定役法札子》,继续论述近期“论招、差衙前利害”,各方偏执,坚守所见。苏轼强调,“衙前招之与差,所系利害至重,非止是役法中一事”。招,即出钱招募,行雇役之法;差,是摊派差使,行差役之法。是招是差,苏轼与众臣意见截然不同,并不“随众签书”。因此向皇帝上书,诉说“衙前”杂事差遣一事,不仅是役法一事,而是朝廷“利害至重”,民生攸关,请求早日停止此事。苏轼受命任职“详定役法所”,与本单位和其他方面官员就役法之事商议,也频频遇阻,没有人敢于逆朝廷大政而随和苏轼。他只好向皇帝上书,再三强调、反复论述:“衙前可雇不可差”,正面反对司马光停止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反对恢复差役。

随后,苏轼再上书《申省乞罢详定役法状》,承认自己“近奏言招、差衙前利害,盖缘所见偏执,是致所议不同”,但仍盼望“朝廷察其愚忠,非是固立异论,即乞早赐罢免详定役法差遣”。

六月,苏轼再上《论樁管坊场役钱札子》,就政府事业性财政收入提出统一保管、监督使用:明确要求:官府衙前酒坊酒务转让经营权所得收入“坊场钱”,官府在江河渡口所收的民间货运交通税费“河渡钱”,城镇居民和农村单丁户、女户以及官家、僧尼等不服官役者所出的“助役钱”,酒类专营的“量添酒钱”等,一律统一储存保管,政府定向使用。

同月,苏轼又作《论诸处色役轻重不同札子》,具体论述各种差役的详细情况:“各随本处土俗事宜,轻重不同”,难易各异,不能“一概立法”、一刀切,一要区别对待,二要从重至轻,“将最重役从上差拨”,根据家产、人丁等情况划定等次,最上等则要承担最重差役。

七月二日,苏轼又上《再乞罢详定役法状》,向皇帝表示:先前“曾奏衙前一役,只当招募,不当定差”,请罢免自己的“详定役法”,圣旨不许,已经月余。近日又遭吏部尚书批驳。自己感到,“上与执政不同,下与本局异议”,若不罢免,自己无法执行圣旨,无法工作,请圣上早赐罢免,愿意承担所有“违圣旨之罪”。

同月,在苏轼一再请求下,“圣旨依奏”,苏轼又作《申省乞不定夺役法议状》,表达心情,不再赴“详定役法所”签书公文,履行公事。

此事本已成功完结,但苏轼于八月四日再状奏皇帝,作《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感谢圣上“惟善是从,免役之法,已尽革去”,同时再次直言,痛斥青苗法弊端:“臣伏见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力陈青苗法之祸:“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

元祐二年(1087)正月十七,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苏轼奏《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其二,以两千多字篇幅,向皇帝诉说刚刚过去的庙堂之争,招、差利弊,解释自己为何激烈反对司马光尽废王安石新法,“不避烦渎,尽陈本末”:前年自登州召还朝中,始见故相司马光,论当今要务,苏轼说:“公所欲行者诸事,皆上顺天心,下合人望,无可疑者。惟役法一事,未可轻议。何则?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钱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相等。今以彼易此,民未必乐。”苏轼指出:“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

《重刊苏文忠公全集》载苏轼原文:“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苏轼当年反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在司马光全盘清除废止免役法之时,又坚决反对,都是有自己独到考虑,是为百姓利益着想的。苏轼在役法兴废事件中的观点与作法,至少表明了五个方面的理念:

第一,不能因人兴事,或因人废事,王安石新法在不少方面伤及百姓利益,但不能因此而全面否定;司马光采取一刀切方式,全盘皆翻,也是不对的。

第二,任何制度政策的制订与推行,都要权衡利害,综合考量对社会、对民众的影响。

第三,有些政策法令的选择与调整,不仅要考虑政策法令自身带来的利弊得失,还要评估社会民众的接受能力与接受程度。

第四,即便是必须推进的改革方略,实施时也要“事有渐”,循序渐进,稳健改革,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使民众了解政策,明确方向,心中有数,稳步推进。

第五,如果不是十分急迫重大政策调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能不变则不变。苏轼早年在《策略三》中就曾经说过:“苟不至于害人,而不可强去者,皆不变也。”“虽得贤人千万,一日百变法,天下益不可治。”明确地提醒政策制订者,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政令多出,不要折腾。

这些理念的核心,是充分尊重民生民意,全面考虑百姓利益,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新时代推进各项改革事业,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原载《海南人大》2024年7月。作者李公羽:中国苏轼研究学会副会长,海南省苏学研究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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