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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6
■菏泽中院 : 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应该怎么办?
黄某于2019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内现有存款431元,于2023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分两个存单办理存款共69000元,分别为30000元(存期一年)、39000元(存期一年),以上存单及银行卡内存款本金合计69431元。2024年1月,黄某去世,黄某之子黄小某向郓城某银行取款,银行拒不配合,黄小某遂将郓城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郓城某银行处存款,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因黄某已去世,黄某在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系黄某的遗产,现由银行保管,银行负有向继承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黄某的妻子及父母已早于黄某去世,黄小某为黄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故黄小某请求郓城某银行向其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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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 : 联动下好“一盘棋” 协同执行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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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 法院: 开展案涉财产集中查封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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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 法院: 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集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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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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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37
■莒南法院 : 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就一定是肇事逃逸吗?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怎么办?
2022年12月7日11时许,史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路上左转弯时与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史某下车拨打110电话,并与齐某进行赔偿沟通,后史某在联系其朋友张某到场处理事故后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借道通行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无责任。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史某向齐某赔付其车辆维修费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史某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史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史某停车查看,拨打110报警,与齐某进行交流,将肇事车辆留在现场,保护现场,并委托张某赶赴现场处理相关事宜等行为,可以证实史某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结合交警部门对史某、齐某、张某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