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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2013年至2022年间民间借贷被查,超5年税款不追缴

中汇信达

2024-09-15 22:1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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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税一稽公〔2024〕6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陈某某(纳税人识号:***):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岩税一稽处告〔2024〕3号。

  事由:拟对你作出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

  1. 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你出借2000000.00元给黄某某,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黄某某未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你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根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0802民初7250号的判决、2020年8月9日借贷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2022年7月1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黄某某、赖某某夫妇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以及支付借款期间2013年10月23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4170667.00元。经查, 2013年10月23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你共收取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4170667.00元 (其中2016年至2017年收取135000.00元、2020年收取199999.00元、2021年收取2421637.00元、2022年收取1414031.00元)。

  经查,扣缴义务人黄某某在支付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你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你也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相关税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3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税和个人所得税已超过5年(按检举受理时间2023年5月9日计算)追征期限,可不予追缴。

  3.综上上述事实,你存在以下少缴税款行为: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你于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收入1960000元(不含税价1924444.83),未申报增值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一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 少缴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35555.17元。

  你应缴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增值税35555.17元未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少缴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城市建设维护税1529.71元。

  (2)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实际取得不含税借款利息收入3970985.62元,税率为20%。 扣缴义务人黄某某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也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少缴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794197.12元。

  以上证据资料有:《民事判决书》(2017)***0802民初7250号、《和解协议》复印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二)拟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3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税款已超过5年(按检举受理时间2023年5月9日计算)追征期限,不予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你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少缴的增值税35555.17元和城市维护税1529.71元,予以追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对你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94197.12元,予以追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35555.17元和城市维护税1529.71元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个税不征滞纳金】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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