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副主任张添强)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给付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万元,并给付拖欠工资4.3万元。
事由:该市某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21年初更换公司副经理李明(化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薪60万元,非常吸引人,所以就没多想就同意了。李明当上了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并且还在市场监管部门备了案。
李明当上董事长没多久,公司投资人便找上门来,称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要求将他的工资降到每月2万元,没过几天,李明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原来公司欠货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单位还钱,单位帐上没有钱,李明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2022年2月,单位在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又停发工资,还将其社保转出,李明被“自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李明想,还不如当一个副经理,公司给交保险,正常发工资。没想到当了董事长还不到一年,公司又降工资,最后还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自己是法定代表人,竟然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连失业金也没法领,李明找公司投资人理论,公司投资人居然说,公司倒闭了,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让他在家等消息。
无奈之下,李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给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2个月工资。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明的仲裁请求后,认为李明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是否是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裁定驳回李明的仲裁请求。李明不服,向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李明的起诉后,李明在代理律师王金海的帮助下,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劳动者而不是公司的投资人。经调查,李明的社保由某公司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单位已经被破产管理组接管,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出庭,其代理意见为:李明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李明可以到单位上班,也可以不到单位上班,单位每月给付李明工资2万元不是工资,而是投资人给李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酬,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力再给付李明报酬,所以停发工资,并不再为李明交纳保险。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对于李明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一直担任某公司的副经理,与某公司为劳动关系,某公司在自主清算前变更李明为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双方为劳动关系,某公司在停发工资和社保后,曾经与李明协商,将其社保转为“灵活就业”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注销或破产前将企业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其目的是让变更后的人承担企业破产的责任。
因此,企业员工一定要慎重,因为一旦企业发生对外债务,变更后的员工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在单位自主清算时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未经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字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