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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灵活用工平台被查,税务总局答复为依据之一

中汇信达

2024-09-16 20:2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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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所税通[2024]091312号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W)

事由: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通知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现认定你公司以下11名人员需按劳务报酬测算个人所得税,人员工资明细如下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你公司 2022、2023 年未依法履行上述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9月13日前依法代扣代缴下列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明细如下:

若逾期未代扣代缴,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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