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二稽罚[2024]7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百货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677,028.95
处罚日期 2024-07-01
违法事实 (一) 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1、黄金柜台账外取得货款46797144.35 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餐饮部门有20444201.11元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其他柜组缴入账外的款项记入账外账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计4503997.6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店铺出租收入460329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柜台出租收入合计231914.92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6、收取商户补偿款40万元,直接提现,隐匿收入。
7、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5478610元,违规税前扣除。
8、账外银行账户利息收入15669.50元,未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账外发放奖金708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0.86元。
2、账外发放集资利息207347.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69.44元。
3、以发放奖金形式分配股息107811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8217.83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15677028.9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来源: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