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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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寿光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85万元,并主张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甲公司对欠付工程款285万元无异议,但辩称,合同中约定了“以上付款均无息”,所以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28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王春红 寿光法院
“以上付款均无息”作为一种付款方式多约定于依据形象进度按比例付款的建工合同中,指的是约定付款周期内(当事人遵守约定的付款周期内)发包人无须支付利息,并非指超过付款周期发包人仍无须支付利息, 若将“以上付款均无息”理解为迟延给付工程款而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将纵容违约行为的发生,不符合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不利于弘扬诚信履约的商事交易行为,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来源:寿光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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