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数字社区”投资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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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0月13日,部分在京法学专家就重大项目“数字社区”投资---唐冠天朗、中数信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充分的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冯培宝“非吸”案与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吸”的公开性、公众性、利诱性和非法性四大要件严重不符。
申诉人冯培宝及其项目主体公司不是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是面对的不特定的个人,而是与合伙人平等协商后,开展合作。合伙人的投资不是公众存款,而是股权投资。典型的“非吸”犯罪经常是虚构项目,用高息回报诱骗受害人上钩,而冯培宝案中的项目是实实在在的,堪称国家级的重大项目——数字社区,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上万项知识产权证书,有投资超过3个亿的万兴大厦(价值超过6个亿的万兴数字体验中心)、投资超过1.3个亿的园博园人才孵化基地、有已经支出1.5亿元购买的八大处两栋大厦作为项目和知识产权中心,项目运营产业链完整清晰,该项目也不存在对合伙人的高息诱惑,没有承诺高额回报、归还本金、偿付利息的约定。合伙人是自愿加入达成商业合作关系,自觉参与学习中央政策文件、项目知识和公司法、合同法等等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按项目回报、比例分红,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而不是“非吸”中的追求暴利。两级法院把正常的商业趋利行为偷换成追求存款利息,这种定性是错误的
据悉,2014年至2019年间,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是一个开放的共建共享共用的便民服务平台,依据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场决定性的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战略总方针及相关产业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公平原则,构建数字社区、数字企业、数字城市、数字中国的建设。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指出:申诉人的公司行为是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关“数字中国”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倡导的执政目标而开展的,按照2013年9月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投资于公共服务领域,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进行科技创新实践,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即使这一项目存在着难以预见的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也应当本着公开告知、协商处理的态度给予解决,而不能动辄上升为刑事制裁的方式中止该项目的继续运行。
与会专家经过缜密的论证,得出结论:一、二审法院对于冯培宝“非吸”的定性、判决完全错误。
申诉人不是在玩资金盘的游戏,而是在进行产业项目的创新,是在做落地的完全具有可行性的项目,项目相当成熟,只要政府认可了,几乎马上可以变成现实。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讲,申诉人2013年已皈依佛门,至今名下没有房产、没有车辆,也没有存款,执行法院至今也没有执行到判罚的15万元罚金,这与正常的“非吸”犯罪分子完全不一样。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申诉人及企业,从来没有拿过“借款”,更没有支付过利息,也从来没有在涉及"数字社区"的任何投资协议或投资合同上签过字,要么是刘欣华签字,要么是总经理于旭阳签字,并且他们两人审核协议、合同以及签字,从来没有告知申诉人,也没有义务告知申诉人。申诉人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从来没有拿过任何投资人的投资款,更没有拿过"不特定人"的借款或存款,"犯罪所得"完全不存在。本案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开庭时也没有被害人的作证,法援律师无视当事人的“不认罪”而采取有罪辩护,这是违法的;法官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一审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关于改变罪名的问题。在此次判决之前,申诉人曾因被怀疑集资诈骗罪而被司法机关押。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申诉人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推定和宁枉勿纵的办案理念,将原有的为了证明集资诈骗的证据平移到“非吸”的罪名之中,从而给申诉人强加的罪名就由“集资诈骗”变成了“非吸”。办案人员变换证据的固有属性、轻易改变罪名的做法既违反了证据法的原则,也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