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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23
■巨野法院 : 债权转让怎样才算有效?有哪些风险?
陈某及其朋友与张某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多笔交易往来,张某曾于2023年9月9日向陈某出具欠款金额80000元的欠条一张。 2024年2月10日,张某作为甲方、郭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张某多支付给陈某款项共计1147724.11元。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转让人: 张某 受让人: 郭某”。 随后,原告郭某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向郭某支付1147724.11元。
债权转让必须基于债权确实存在,且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虽张某与原告郭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转让金额,但被告陈某与张某并未对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数额结算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张某与陈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各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不能详细结算,无法确定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金额,原告郭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诉请金额1147724.11元的基础债权存在,故对郭某以债权转让为基础,要求陈某偿还其款项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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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24
■兰陵法院 : 箱式简易房阻碍通行,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搬离?
李某甲与李某乙均系兰陵县某村村民。李某甲的房屋在村东西向中心路的第二排,东邻李某乙的在建房屋,西邻他人的果园,因此,门前的公共道路成为李某甲及其家人出行的唯一通道。2022年10月,李某乙在道路东侧巷口放置箱式简易房并堆放树枝等杂物,将该巷口完全堵住,造成道路堵塞。李某甲多次要求李某乙将箱式简易房及杂物搬离、清除,李某乙对此不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