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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意外险发生意外,伤残评定应当适用何种标准?

山东高法

2024-10-18 04:1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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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28

(图源网络 侵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保险需求迅速增加,投保意外险主要是保障意外风险给我们带来的损失,那么当投保人不幸遭遇意外受伤导致伤残,伤残评定应当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呢?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伤残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李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后,李某以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将承保驾乘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不应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伤残评定,申请重新伤残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伤残评定,该标准系行业标准,且施行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前,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之后,各领域就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已归于统一,即均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人体伤残评定,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李某进行伤残评定并无不当。另外,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涉案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违法、鉴定失实等不足以采信的法定情形,故其要求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赔付驾乘意外医疗费用10000元、驾乘意外住院津贴2500元、意外残疾赔偿20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实施,它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标准,适用除职工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于行业标准,它是保险公司在确定意外险产品或者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标准,其适用渊源是原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2月发布的《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保险需求迅速增加,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要综合考虑自身实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意外险产品,同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细节和除外条款,以便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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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张笑寒
来源:临清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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