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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这些,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山东高法

2024-10-20 12:0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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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既关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又影响审判效率的运行,不可不重视。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这家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的困惑。实际上,可能是因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未满足相应的程序或实体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可能得到支持?下文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类型进行举例。

大家不妨先来做题,测试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程度。

开始答题

Q1

A与B实际在C地签署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首部明确合同签订地位于D地。请问D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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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民间借贷纠纷中,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B公司向A公司给付借款后,因A公司未及时向B公司偿还借款,B公司遂起诉A公司偿还借款。请问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A

B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Q3

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B与C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将债权转让给C,并有效通知了A。债权转让协议中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后A未按时向C还款,C起诉A还款,请问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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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A公司起诉B公司,B公司住所地法院已立案受理。B公司于第一次开庭时进行了应诉答辩,庭后向法院首次提出管辖异议,请问能否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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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答对了吗?

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关于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也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目前司法实践中亦多采取此种处理方式。

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上述法条中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即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没有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题中,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位于D地,故D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争议标的之类型进行判断。对“争议标的”的理解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义务来确定,不能与诉讼请求、合同责任相混淆。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且给付货币属于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

第二题中,债权人B要求债务人A偿还欠款就是基于借贷合同本身所明确的义务,属于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此时,“接受货币一方”要依据合同的实体内容确定,原告B在合同中即是接受货币方,故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B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B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债权转让,如何认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虽经转让,但如果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因为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债权受让人只是受让原债权人的权利,并不能创设新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原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债权受让人,当其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

第三题中,债权转让协议中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仍受原协议管辖所约束,B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超期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四题中,被告B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了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能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

作者 上海二中院 于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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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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