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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律师为你来解答

新疆网

2024-10-24 03:2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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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赵莉)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向高空抛物者频亮红牌。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王丽围绕高空抛物相关法律责任进行集中解答。

1问 高空抛物未伤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王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使未伤人,但如果多次抛掷物品、抛掷重物等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问 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却找不到肇事者,该如何维权?

王丽:基于“抛物者”难查找,难以定责追责,导致少数人仍存在侥幸心理,仍会对一些杂物、垃圾“一抛了之”。

通俗来讲,高空抛物造成伤亡但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的居民就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促使楼内居民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不过,如果业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例如不在场证明,证明自己没有抛物的可能,那么就可以依法免责。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住户也可以在确定侵权人后,向其追偿。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民法典》将物业管理方也纳入追责对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问 由于建筑物室外栏杆老化造成高空坠物伤人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丽: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补充责任和民事补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或损害扩大,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物业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情况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外,如果物业公司疏于履行职责,例如未实施定期检查与维护建筑设施以预防高空抛物现象,或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未能迅速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从而进一步危及业主或他人物品安全,物业公司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偿付受损害人士的各项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物品财产损失等。

4问 住户装修房屋,施工人员失误导致高空坠物伤人,此类案例如何定责?

王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人员按照计划施工,但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为图省事高空抛物乱扔建筑垃圾,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无需承担责任,由施工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在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比如明知高空抛物危害大,还默许施工人员的行为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下达的指令错误,才会对施工人员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外部关系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业主和施工人员主张赔偿,但只有在业主有过错时,法院才支持业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施工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5问 “熊孩子”高空抛物,导致“飞来横祸”,如何追责?

王丽:这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向其监护人索要赔偿,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若“熊孩子”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6问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王丽:首先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居民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居民保护意识,出现高空抛物危险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借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居民楼一楼以上住户应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的摆放物品及室外悬挂物。定期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支架是否牢固,减少潜在风险。出行遇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时,尽量远离高层建筑物。

其次,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提示和设施维护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让大家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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