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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 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新疆网

2024-10-31 02:2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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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驾驶人驾车撞伤行人承担事故全责,由于登记在车辆租赁公司名下,导致车辆使用人和登记所有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古丽米然·热杰甫介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去年底的一天,市民吴先生在路上准备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致使其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肇事车辆的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治疗结束后,由于赔偿问题,吴先生多次找黄某和肇事车辆所登记的租赁公司要求赔偿无果。

近日,吴先生将黄某、租赁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要求黄某、租赁公司、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在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复查、购买药物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吴先生住院期间,被告黄某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8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其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虽然为黄某,但租赁公司系该车辆登记车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古丽米然·热杰甫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16万余元,不足部分由黄某承担,租赁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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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需谨慎,避免引纠纷

“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较为常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古丽米然·热杰甫介绍,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那么,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古丽米然·热杰甫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具体的过错情形分别做出了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因其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连带责任,即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古丽米然·热杰甫说,广大机动车车主,出借、出租车辆需谨慎,如确需将车辆出租、出借或为员工配备车辆,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认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使用人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

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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