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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地物业负责人以房敛财,判了!

新疆网

2024-10-31 11:4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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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各地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 然而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仍有不良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活动。 10月21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 被告人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向受害单位返还。

季某消费记录(庭审证据材料)。受访单位供图

季某系克拉玛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物业服务部负责人。其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利用管理公租房的职务便利,通过隐瞒公租房出租情况、篡改租赁合同、私自收取租金及押金不入对公账户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142万余元,用于个人还贷及高额消费,平均日消费达1000余元。

其间,为掩饰上述行为,季某先后向承租人退款21941.04元,向公司对公账户上缴租金及押金334549.77元。

法院审理认为,季某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的身份,在管理公租房期间以权谋私,非法占有公租房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季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法官说法

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必须以廉洁为根本,不得有任何贪污腐败的行为,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任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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