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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供暖系统漏水…… 供暖季这些法律“热点”,律师来解答

新疆网

2024-11-07 05:5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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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刘青霞)供暖不热能否拒缴暖气费?房屋闲置,还需要缴纳采暖费吗?随着供暖季的到来,一系列与供暖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王颖针对这些供暖季法律“热点”进行详细解答。

问: 暖气不热,可以拒缴暖气费吗?

答: 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一般情况下,因供暖公司责任使业主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

问: 业主室内供暖系统出现漏水问题导致邻居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业主室内供暖系统是房屋交付时由开发商移交业主的,需要看是否在保修期之内,看业主对该设施的损坏有没有故意或过错,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责任承担主体。首先需要查看该供暖系统是否在保修期范围之内,保修期内因供暖系统自身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进行维修,业主无过错情况下由开发商承担后续责任,业主如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若已经超过约定或法定保修期,一般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恶意破坏或擅自拆改供暖系统导致损坏,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保修期范围内产生的维修责任与赔偿责任也应由业主自行承担。此时一般可以找物业或第三方进行维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

问: 供热单位可以拒绝向用户供热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止供暖?

答: 取暖缴费是居民的义务,逾期不支付取暖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取暖费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暖。

实践中,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

问: 房屋闲置,还需要缴纳采暖费吗?

答: 一般情况下,房屋闲置不是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正当理由。《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如果房屋长期空置,可以提前向所属的供热公司办理报停业务,否则还是要缴纳全额的取暖费。办理报停业务需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公司协商,就停止供热时间、基本费用缴纳等达成一致后,由供热公司停止供热。

问: 供暖合同遇上格式条款如何维权?

答: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房产买卖、租赁、健身、美容、网购消费、水电、燃气、热力服务等方面合同常常涉及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存有疑问时可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比如以特殊字体、符号予以标注的条款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尽可能地了解合同信息,全面把握条款含义,从而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在与格式条款提供方产生争议时,如果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其权利,可以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于有效维权。

问: 租客拒缴供热费,供热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 供热费收缴应按供热合同履行,供热企业应与用热人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当供用双方无书面供热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是缴纳供热费的义务人。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当承租人未缴纳供热费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热单位有权向业主催缴供热费,业主应予缴纳。至于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供热费缴纳的相关约定,仅在业主和承租人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供热单位依然有权向产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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