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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的行为认定

山东高法

2024-11-09 14:1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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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2023年初,某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钱某名下的五套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法院随后将查封手续送达被执行人及房产部门。因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上述五套房产未进行不动产查封登记。
不久,被执行人钱某将上述房产中的四套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前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涉及不动产买卖的,必须经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钱某对已查封房产转售第三人并未经过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处置,因此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钱某将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偿还债务属于对房产的事实处置,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经严重阻碍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应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评析

根据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能够实现的,同时这种行为能够使司法机关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实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如果行为人能够实现房产的所有人变更,使司法机关正常情况下无法实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分,其行为属于“变卖”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法实现房产的所有人变更,司法机关正常情况下能够实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分,其行为应该不属于“变卖”。使司法机关正常情况下无法实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分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中,某人民法院将查封手续送达被执行人及房产部门, 钱某虽然有将已查封房产转售他人用于抵债的行为,但并未在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会对司法机关后续的财产处分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是说,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处置, 亦未达到严重阻碍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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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培
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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