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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红牛”余波未平,真相何在?

这个是认证

赵继成频道

2024-11-15 21:4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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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评判标准有且只有一条:尊重法律。

全文3600字,读完约需要8分钟。

“真假红牛”之争的余波至今仍未平息,继续在公众视野中发酵。

就在近日,据可靠消息,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中浩”)突然发布了一则措辞严厉的声明,再次将这场风波推向了新的高潮。

声明中指出,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通常被简称为“北京红牛”或“红牛合资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集团”)的合同纠纷案中,深圳中浩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定代表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关当事人获取了不法利益。

 

很多“吃瓜群众”看到这个消息,估计会一头雾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份声明又将对“真假红牛”之争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转折点呢?

为了解开这些谜团,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浅出地剖析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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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浩声明的背后,

是一份前海判决之争

要把深圳中浩的这份声明说清楚,我们需要先简单回顾一下深圳前海的一份判决。

话说2022年,深圳前海法院做出了一份合同纠纷案判决,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份判决就是深圳中浩提到的那个合同纠纷案。

 

这场纠纷的原告是红牛合资公司,其以一份“50年协议书”为依据,将中食公司、深圳中浩、天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这份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的第一条有效。

问题来了,为什么要告后面的三位呢?因为按照网上流传的这份“50年协议书”记载,后面三家公司于1995年参与签署了这份协议书,里面第一条提到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这个丙方可以理解为后来出现的红牛合资公司。

而且,这份协议书里有一个第七条,说“本协议有效期50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后来,2022年12月,前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深圳中浩未作答辩。

一审判决书发布后,红牛合资公司对媒体宣布,判决认定了红牛合资公司自1995年开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

说到这,得稍微补充一点背景信息,就是在此之前围绕着红牛商标的所有权和授权有没有到期,双方其实已经打了多场官司,从地方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2020年12月最高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的权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将商标判给天丝集团;浙江、广东等多起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部分电商、连锁便利店、商超陆续开始下架北京红牛的商品,以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而红牛合资公司方一直不认,提出应该遵守1995年签署的这份含有50年经营权的协议书,所以才有了深圳前海的这场官司。

好了,话说深圳前海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天丝一方立刻对媒体表示,不认可红牛合资公司的说法。理由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并已提起上诉;且该判决仅认定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并没有任何针对50年条款有效性的认定,也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

天丝一方还指出,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有关合资合同所覆盖取代。

随着天丝的上诉,这个案子也就到了二审,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按照深圳中浩的声明,二审中出现了有人假冒法定代表人身份、伪造公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并违法参加诉讼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深圳中浩的声誉,妨害司法秩序,甚至触犯了伪造印章罪和伪证罪。

说到这,大家应该就能理解了,前海的这份判决属于“真假红牛”之争的余波,而深圳中浩的这份声明属于前海判决之后的又一场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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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浩的声明,

让“红牛之争”又添波澜

为啥我要用“余波”这个词呢?

因为,我们站在更高的维度上,抽丝剥茧之后,会发现整个“真假红牛”之争,最核心的争端其实只有两个。

一个是红牛商标,到底归谁?

第二个是,授权到底有没有到期?

这两个弄清楚了,就知道谁真谁假了。

 

先说第1个,红牛商标到底归谁?这一点,最高法已经一锤定音,红牛商标归天丝,有关判决还入选了当年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这一点到目前为止,没有被推翻。

第二,授权有没有到期?根据2021年沈阳中院,以及浙江高院、广州天河区法院等有关判决,认定天丝与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授权使用红牛构成商标侵权。

也就是说,“真假红牛”之争最核心的部分其实已经尘埃落定,所以后续的这些争端都可以称之为“余波”。

那么问题来了,前海的这场诉讼是不是推翻了之前关于核心事实的认定呢?目前来看并不能。

我们还是从法律上来看:

第一,1995年的这份协议书,通篇不涉及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前海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改变之前最高法关于商标所有权归属的认定,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如果1995年的这份协议书真实、有效,是不是改变了商标授权已经过期的这个法律认定呢?目前来看,也没有,因为协议书的第一条本身不涉及商标授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后续签订的商标许可的协议,已经取代了旧协议的效力,目前最高法及浙江、广东等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了双方的商标许可关系已经到期。

这就像什么呢?打一个可能没那么准确,但是道理有点相似的例子,以方便理解,就是说,两个人已经离婚了,这个时候一方去法院起诉,让法院认定当初的结婚证是真实有效的,这事有意义吗?

即便法院认定了当初的结婚证真实有效,并不能改变后面已经离婚的事实,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前海的这个诉讼属于“余波”。

除非,你推翻后面所有涉及商标许可的协议,一个个去起诉后面签的协议都不存在或者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其实纠结于前面的协议书,改变不了商标授权使用过期这个事实。

当然,也可能还存在第3种情况,就是这份95年的协议书本身就不存在,天丝一直对这份协议的效力不认可,当然这个需要有关鉴定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但深圳中浩最新发布的这份声明,至少为认定这份协议书的有效性打下了一个问号。

甚至如果真的如深圳中浩所说,中间存在假冒法定代表人、假冒公章的情况,那就涉及到违法犯罪了,需要有关部门去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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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评判标准有且只有一条:

尊重法律

以上这些法律剖析,对于广大吃瓜群众而言,或许会感到有些晦涩难懂,甚至有些费脑。

我们不妨换个视角,将思考的维度提升至商业层面,来探讨这一事件背后的逻辑与动因。

“真假红牛”之争的背后,离不开所蕴含的巨额利益。据相关媒体报道,红牛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年销售额高达数百亿元之巨,这样的数字足以说明商标之争对于企业而言,直接关系到其核心的经济利益,是一场不容有失的较量。

除了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外,情感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红牛商标由泰籍华人许书标先生在1956年创立,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在泰国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饮品。而当它在上世纪90年代踏入中国市场后,更是开启了新的篇章。这份对商标的深厚情感,使得天丝集团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红牛商标的所有权。

而红牛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以及之后的发展,本地企业也起到了助力的作用,且产生了巨大的收益,这也是红牛合资公司及其背后的华彬集团一方不愿意放手的原因。

 

然而,无论是情感上的纠葛,还是利益上的纷争,最终都应当回归到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

因为,法律要保障的是一个社会的底层秩序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在法律的眼中,尊重契约,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公平竞争,才能够保护投资者的信心,保护社会的创造力,进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归法律来看问题。就目前法院给出的判决来看,有三个结论,我觉得是站得住脚的,或者说到目前为止是没有被推翻的。

首先,商标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天丝集团,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认定。

其次,关于商标使用的授权期限问题,相关法院也已给出了明确的判断,认定授权已经到期,且目前尚无新的判决来推翻这一结论。

第三,关于双方争议的协议书第一条内容,其实并不能对前述两个法律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点我们在之前的分析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预计“真假红牛”的争夺战仍将持续,甚至可能因深圳中浩的这份声明而引发新一轮的舆论风波,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据中国企业家日报11月14日报道,最高院就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关于红牛合资公司控股股权之争也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华彬集团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天丝集团创始家族许氏家族控股的泰国红牛是注册在中国的红牛合资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在网上,红牛合资公司一方发表了许多激烈的言辞,指责对方“撕毁契约”、“践踏中泰合作”。但这样情绪性的指责其实没有意义,只有尊重法律,遵守判决,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才是真正在维护中泰企业稳定、持续合作之路。

作为第三方的观察者,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做出评判的依据和倡导的精神,有且只有一条,就是遵守法律,尊重契约。这是解决所有争议的金钥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定分止争的唯一解。

# 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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