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六问六答
一、什么是再投资“递延纳税”?
再投资递延纳税是我国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的重要举措,具体指的是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根据 财税〔2018〕102号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什么是直接投资?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如何申请“递延纳税”?
第一步: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第二步: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步:利润分配企业,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前期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还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直接投资的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相关情形。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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