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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疾病 路途猝死
拿着对讲机、举着指挥旗,40岁的黄某有序地指挥着工地上正在运行的升降电梯。
2022年10月,黄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房山区某住宅改建项目工地上从事起重信号工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6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8时。平日,黄某住工地宿舍。
工作日的一天,黄某如往常一样指挥着现场;然而10时左右,他突然蹲坐在地、手捂胸口。此时,站在高楼上的主管发现了黄某的身体不适,并用对讲机劝说黄某前往医院就医。
半个小时后,黄某离开了施工区,但未前往医院治疗,也未回宿舍休息。12时30分,工友发现黄某躺在距离施工区130米左右的路边地上。工友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过施救发现,黄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黄某符合猝死情形。
工伤认定 波折不断
一纸判决 保障权益
裁判解析
视同工伤”的认定应 遵循“以人为本”原则
专家点评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生病与劳动者因工作致病界限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引入的特殊工伤认定规定。但实际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48小时等结合起来能较大概率地说明“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视同工伤的标准为工作和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当当事人死亡和工作的因果关系清晰时,认定为工伤并不违反该视同工伤规则的规范目的。
在本案中,劳动者死亡的时间、地点、场景以及每天工作的强度等足以表明病与工作之间的强关联性。在劳动者发病后在工作岗位附近休息并在工作时间结束后很短时间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本案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具有其合理性。劳动者在岗位上生病后到岗位附近休息也符合常情常理,相反的规则实践只会导致劳动者发病后在岗位上硬撑而不能离岗休息,或者一旦生病就立刻就医以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况。本案判决避免了机械司法,对规则内容的把握符合视同工伤条款的规范目的,判决结果实现了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势,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中,因病死亡视同工伤规则存在争议。有认为48小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甚至将当事人置于道德困境;也有认为将因病死亡认定为工伤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不具有正当性的。消解分歧的根本在于认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根本原因在于病与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为此,个案中是严格适用还是适度扩大,取决于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性。如根据经验法则因果关系或关联性很明确则可以适度扩大上述范畴;如果关联性很不清晰,则应从严界定上述指标。
作者: 张雨琪 曾慧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向单位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