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刘青霞)投递员不打招呼就将快件存放在快递柜是否违规?投递员代替顾客确认收货,这种做法是否合法……11月19日,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的律师团成员杨娜娜针对这些与快递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投递员不打招呼就将快件存放在快递柜是否违规?
答: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智能快递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智能快递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在投递之后应及时告知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不规范行为,消费者可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问: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答: 首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的法律规定赔偿。
其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最后,应当保存好运单等相关证据,当发生类似快递丢失情况时,应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尽快以保留的相关凭证向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权益。
问:快递公司代替顾客确认收货,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 快递公司在客户没有对托运货物是否完整、安全地送达目的地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代替顾客确认收货,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同时还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递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并应当提供真实的投递信息。如果快递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确认收货,不仅违反了与消费者的约定,也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配送、赔偿损失等。
问:快递员没有按照地址投递,而是将包裹放到了附近的快递驿站,这种做法侵犯了收件人的什么权利?
答: 快递员未按指定地址直接派送,而是将包裹放置于附近的快递驿站,这种做法如果不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则属于违规行为。该行为主要侵犯了收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电子商务法》以及《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地址、时间将快件投递至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如果快递员改变投递方式或地点,必须先取得收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投递方式不仅违反了双方的服务协议,还可能给收件人带来不便,影响其正常接收包裹的权利。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收发快递,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答: 为应对快递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34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作为消费者,在填写收件地址时,可尽量避免填写较为明确的家庭地址,如有快递代收点,可填写代收点地址,同时在丢弃快递包装时,应将个人信息进行涂抹,以此减少个人信息的外泄,维护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