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医政司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据《指导意见》,互认工作将分阶段推进: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将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将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将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将超过200项;
到2030年,将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为保障互认工作质量,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相关专业质量控制工作:
为确保互认工作的规范实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同时制定"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
2025年底前,将基本建立覆盖国家、省、市三级的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组织。
医疗机构将建立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各地将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
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将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
2027年将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有关部门表示,《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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