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母子公司共同服务同一EPC项目
母公司离岸供货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企业受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需要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对工程项目的工期、安全、质量和成本等负责。实务中,当存在母子关系的境内外企业共同服务于同一个EPC项目时,母公司离岸供货所产生的收入,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国纳税?英国A公司的案例说明, 判断纳税义务的关键在于,母公司在项目所在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英国建筑承包商,B公司是A公司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印度本地甲公司通过EPC项目招标,与英国A公司签订离岸合同,约定英国A公司在印度境外提供设备及备件供应、测试、培训等服务。同时,甲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了在岸供应合同和在岸服务合同,约定印度B公司为项目业主甲公司在印度境内开展设备类型试验及相关服务,例如内陆运输、保险、到现场交货、处理、存储、安装等。
印度税务局认为,英国A公司通过印度B公司在印度境内开展EPC项目经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因为英国A公司对整个EPC项目承担纳税义务,所以其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离岸供货所得,都应在印度纳税。英国A公司不认可印度税务局的观点,向印度申诉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评估,印度申诉委员会支持印度税务局的结论。英国A公司随后向印度所得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存在母子关系的境内外公司共同服务于同一个EPC项目时,母公司离岸供货所产生的收入是否需在印度纳税。
印度税务局认为,印度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在印度成立或开展实际管理活动的法律实体,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印度设立的常设机构,属于印度所得税纳税主体。本案中,纳税人故意将一份整体的EPC合同拆分成三份独立合同,以此逃避纳税义务。印度B公司是英国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三份合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属于英国A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收入都应在印度纳税。
对此,英国A公司主张自身在印度不构成常设机构,其在印度境外的所得不应在印度纳税。根据英国与印度签订的税收协定,不同的纳税义务应当加以区分,EPC项目不应视为一个整体合同征税。首先,离岸合同中产品物权及销售行为发生地均在印度境外,同时,不存在任何印度境内的关联支付,其收益不在印度所得税法的管辖范围内。其次,虽然印度B公司是英国A公司设立在印度的子公司,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和财务上的依赖关系,且A公司没有派遣任何雇员在印度开展项目相关经营活动,在印度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终裁决
最终,印度所得税上诉法院支持英国A公司的主张,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明确只有在印度境内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利润才可以在印度征税,产生于印度境外的所得不应在印度征税。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英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服务于同一个EPC项目,但各司其职,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报酬的获取都是独立的,角色和身份没有混淆。同时,EPC项目由印度本土企业通过常规流程面向全球招标,印度境内外企业都有资格投标,并不存在英国A公司恶意将整体合同拆分成三份独立合同的情形。此外,项目设备的销售完全由英国A公司在印度境外完成,与其印度子公司B公司没有直接关联,英国A公司也未参与在印度的工程建造。因此,B公司不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
主要启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到海外承揽项目,英国A公司的案例对我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PC项目时间长、规模大,可能受到东道国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因此,在境外开展EPC项目的企业需要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具体来说,在前期准备阶段,“走出去”企业要研究合同签订方式和履行形式,确定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相匹配。同时,“走出去”企业要熟悉东道国相关税务规定和司法判例,了解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提前识别风险,做好应对预案。如果“走出去”企业采取离岸供应、在岸服务模式承接EPC项目,需要明确自身与境外项目子公司在法律、财务、人员等方面的定位,分别独立履行职能,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因混淆机构性质导致双重征税后果。
在遇到税企争议时,“走出去”企业应主动了解东道国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各种司法救济渠道。通常情况下,基于各国司法的独立性,企业能够得到较为公正的裁决。以投资印度为例,如果印度税务局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判定时,企业可以按照“申诉委员会—所得税上诉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层级进行上诉。必要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协定中的双边磋商机制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9日;版次:08;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供稿。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