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服务都不退税,出口到国外的东西却都是要退税的,国家为什么这么“偏袒”国外消费者?
出口退税是对老外的让利,也许很多人都有这种朴素的认知。同时,对税收制度“厚外薄内”有所不解。
你是否也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出口退税”?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出口退税退的到底是什么税。
我国现行18种税,出口退税主要退的是两种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只对少部分商品征收,真正普遍退税的其实只有增值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征收。先说消费税。
之所以要对少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除了增加财政收入,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征税,来抑制对应消费,让消费这些商品的人承担更多税负,以此体现消费政策,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发挥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但你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显然用不着代替别国政府来促进别国社会的公平。别国可能也会对类似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出口退消费税,能够避免对同一消费品重复征收消费税。
再来说增值税。很多人都知道,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意思是,价格是价格,增值税是增值税,价格里面并不包含增值税。比如A将生产的某商品以100元的不含税价格卖给了B,实际向B收取的不是100元,而是113元;同样,B将该商品以200元的不含税价格卖给了C,C需要支付价税合计226元。
A和B都是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B需要就该事项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3元(销项税26元-进项税13元)。但事实上很容易发现,A和B并没有自己掏钱缴纳增值税,他们真正的角色类似于税法上的代扣代缴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都来自于别人支付的税款。
只要C不是消费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该抵扣循环将持续进行下去。如果C就是最终的消费者,则C支付了全部的增值税26元,他不能抵扣进项,无法向外转嫁税负。
纳税人不是真正的税负承担者,税款全部来自最终消费者的支付,之前都是层层转嫁,层层抵扣进项,这是增值税的特点。
虽然增值税是企业最重要、自我感觉税负最沉重的税收之一,但与这种朴素感觉不同的是,在会计处理上,相比记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的税收都会影响企业利润,增值税缴的再多,也不会影响企业利润。
说白了,除作为最终消费者的部分消费之外,其他的增值税根本不是企业自己交的,企业只是拿了下家的税款,又抵扣掉支付给上家的税款,将两者的差额以纳税人的身份交给了国家而已。换言之,那部分税款本来就不是你的钱,也不是你支付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而已。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逃税的最高刑期不过7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却是无期(之前是死刑),因为:逃税逃的毕竟是你自己的钱,将自己的东西无偿让渡给国家,多少有些不情不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不是逃税而是骗税,那本来就不是你的钱,而是你代国家向别人收的属于国家的钱。
明白了这些,再来看为什么出口时要退掉增值税,也就非常简单了。因为:增值税本来就是由最终消费者全额承担的,之前的环节都是代扣代缴,出口商品显然还没有到达最终消费者,而一旦商品出了国门,不可能再由国内出口企业开具专票,供国外进口企业向他国政府主张抵扣进项,进项抵扣不了了,增值税循环抵扣进行不下去,如果不将出口环节之前的增值税退掉,就会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对国外消费者可能不公平也便罢了,关键是会让出口商品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这显然不利于扩大出口。实施出口退税,能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这也是为什么国际惯例普遍采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原因所在。
舒圣祥,三级律师,注册会计师。专注税务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涉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税务律师执业领域,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