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一对夫妻结婚十多年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离婚后,原配周女士将第三者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前夫所赠与的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周女士前夫在婚姻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离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第三者向周女士返还赠与财产的70%。”12月5日,审理此案的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露露介绍,法庭经过审理,判决赵女士向原配周女士返还70%赠与财产共计56万余元。
周女士与前夫龙先生于13年前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龙先生与第三者赵女士发生婚外情,并婚外生育一子,周女士得知后,夫妻俩因此产生矛盾,导致婚姻破裂,周女士与龙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后,周女士搜集证据,将前夫和第三者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前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庭审中,周女士的前夫龙先生否认了自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女士的行为,并称二人财物往来是生意合作所产生的正常业务往来。
“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名下的财产系个人财产与她前夫无关。”赵女士表示,自己与龙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且二人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的关系,故存在资金往来,事实并非如周女士所说都是龙先生给自己转账,自己也有给对方转账。
经法院审查认定,周女士和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龙先生大量向第三者赵女士转账,部分备注“我爱你”“情人节快乐”“好想你”等字样,共计金额300余万元,第三者赵女士向龙先生转账2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在与原配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产生婚外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且给赵女士大额转账,另婚外生育一子,龙先生的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以个人名义向赵女士转账系对其与周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亦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赵女士接受龙先生赠与时,对其已有妻室、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明知,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情人身份接受赠与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龙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款项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龙先生的款项后,双方转账的差额81万余元应视为龙先生向赵女士的赠与金额。
因龙先生与周女士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龙先生在婚姻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第三者向周女士返还赠与财产的70%。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露露介绍,本案中,赵女士接受龙先生赠与时,对男方已有妻室、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明知,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行为极大地冲击了一般人善良的道德底线,不能对其作出肯定的道德评价,男方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或者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龙先生在与原配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已然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责任和义务,并且给其大额转账,另婚外生育一子,男方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以个人名义向第三者转账系对其与原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亦侵犯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向原配返还赠与财产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