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四项中 “短距离接替驾驶”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代驾订单情况、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路线等在案证据,作出综合审查判断。符合“短距离接替驾驶”且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作出罪处理。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刘某醉酒后由代驾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北门,因与代驾发生争执,在明知代驾报警的情况下,刘某自行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附近路段上寻找停车位,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3毫克/100毫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且不具有《意见》第十条列举的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裁定后,刘某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思维与法律适用
依照《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如没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是《意见》针对近年来代驾行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回应,本案即是适用新发布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属于醉酒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案件。
“短距离”无绝对的衡量标准,适用该条款时,除了考量实际驾驶距离的远近,还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查明被告人驾驶的目的,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其动机是否确实是为了停放车辆。 对于确属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且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饮酒后并未直接驾车行驶,而是叫了代驾将其送回,后因与代驾在停车时发生争执,为寻找停车位才自行驾车。经法院查明,代驾订单截屏、代驾行程录音、代驾司机和出警民警等人的证人证言、治安调解协议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刘某系由代驾送至所住小区附近后,因与代驾发生了争执进而接替驾车。公安机关制作的车辆行驶路线截图可以证明刘某驾驶的路线往返于小区附近路段,距离总计约1公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佐证刘某在所居住小区无固定停车位,需驾车寻找。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刘某系“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同时,考虑到本案案发时间为凌晨1时许,路上车辆行人稀少,刘某并无《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且到案后态度良好,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于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故在《意见》生效后,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准确适用新发布的《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后短距离接替驾驶行为进行认定,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意义。虽然《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作出罪处理的几种情形,但醉酒驾驶行为仍是对公共交通安全有危害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法律法规处罚,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驶员不能对此抱有侥幸心理,要严守法律底线,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禁令,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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