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女士发出的解约通知书。(来源:受访者)
信网12月13日讯 签了合同,喻先生原本以为房子就这样卖了出去,只等最后收款过户就行。可没想到在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5天,买家却突然要解约。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买家起诉要求取消合同,卖家反诉索要违约金。然而,从判决结果看,虽然法院认定是买家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最终的违约金也从合同约定的20%总房款也就是67.5万元降低到了10万元。
交房前5天买家要毁约 究竟是房子漏水严重还是房价下跌明显?
今年6月底,喻先生把自己一套位于市北区的房子以337.5万的价格卖给了房女士,在双方签合同的当天,房女士先交了5万元定金,约定一个月后付清剩余房款,并交房过户。到了7月上旬,房女士发现房子主卧室的飘窗上的以及卧室外墙的位置漏水,就联系喻先生维修。可是到了交房前10天,房女士发现漏水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就交房前5天的7月25日给喻先生发来了解约通知书,要求取消购房合同,并退还5万元定金。
“这套房子之前一直租出去了,租客也没反映过漏水的事。可能是因为今年夏天下雨多,才出现了漏水,我知道以后也马上修了房子,拿这个理由毁约,我认为不成立。”喻先生认为,房屋漏水只是房女士要取消合同的表面说辞,实际原因是今年房地产市场变化大,短短一个月内房子的价格就跌了好几十万,“她就是想毁约之后再重新买便宜的房子。”
喻先生表示,自己的这套房子可划片就读的学校一直很热门,再加上入学的户籍要求,每年4月到6月都是二手房成交的高峰,房女士在7月份要求取消合同,导致自己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新的买家将房子售出,而且即便售出房价也会比6月份便宜,这些都是自己的损失,“如果要取消合同也可以,那就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房款20%当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金67.5万 法院判决调整至10万元
可还没等喻先生要来违约金,买家房女士先行一步,将喻先生和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而喻先生也紧接着反诉,要求房女士执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11月19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房屋交易产生的纠纷进行判决,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喻先生退还房女士5万元定金,房女士支付喻先生10万元违约金。
从判决书上看,法院认定房屋漏水不影响双方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因此买方房女士是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比例,但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结合现阶段房价走低趋势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房价降了,违约金也降了,我真感觉自己吃了大亏。”喻先生认为,合同中已经写明了违约金的比例,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不让任意一方随意违约,“但现在,我作为遵守合同的一方,要承担房子降价几十万的后果和损失,而违约的一方却只要额外花10万,就能买到便宜几十万的房子,这么算下来,违约的一方更划算。”
违约金与定金二选一 房价走低不能降低“违约成本”
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喻先生能拿到的违约金是67.5万,这与判决的10万元相差不小。不过,山东德敏律师事务所孙磊律师认为,在实际的审理和判决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被违约方想争取到更大的权益,要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向法官举证,例如提供市场波动房价下降的情况,合同签订当日与解约当日的房价对比等,“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让法官多支持自己的诉求,尽可能的多拿到违约金。”同时孙律师表示,在市场环境产生波动的情况下,喻先生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建议在一审时期就尽快举证,否则一旦判决,额度较难发生变化。
同时,孙律师也提到,这一案件中涉及到定金和违约金,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买涨不买跌,面对今年走低的房价,不少有计划买房的人又重新观望了起来。“房子涨价的时候卖方想坐地起价,跌的时候又有买方想毁约压价,说到底都是怕自己吃亏。”有网友评论说,面对现阶段的房价下跌,应该有更加合理的衡量方式去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既不能突破法律的公平底线,也不能降低违约成本。(李如艺 徐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