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失业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以该男子在事故发生后
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为由,
拒绝赔付误工费。
法院会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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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深圳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有固定劳动收入。
2024年4月,潘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潘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潘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系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潘某获取的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潘某的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填平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潘某虽然现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司法鉴定意见评定潘某误工期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102元/年的标准,认定潘某的误工损失为11,121元(45,102元/年÷365天×90天)。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失业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虽然客观上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其失去了获得这种收入的可能性,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
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 如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对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作者:武丽娟 来源: 衡南法院、湖南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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