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急需用钱,需要你帮我做个担保,你只需要签个字,不需要你承担责任……”这类的话你经常听到吧,或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很多人可能会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借款人追偿?应当如何追偿?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李某鹏因做生意没有资本便找岳普湖县某社借款8万元,岳普湖县某社同意借款,但要求其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李某鹏找到朋友李某进行担保,李某出于兄弟情谊和面子,同意为李某鹏的此笔借款提供担保,李某同意担保后,李某鹏与岳普湖县某社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鹏于2023年11月底还清借款,若李某鹏到期未还款,由李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后,李某鹏却未按期还款,且失去联系。于是岳普湖县某社向担保人李某提出还款主张,并多次上门讨要欠款,李某为减少利息损失,无奈之下,替李某鹏归还了全部本息81712.96元。因一直联系不上李某鹏,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鹏归还欠款81712.96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立案后,了解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有一定调解基础,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原、被告双方利益,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以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和朋友关系为切入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鹏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李某欠款81712.96元,诉讼费921.41元,由被告李某鹏承担。
法官提示
生活中,常出现为他人借款做担保的情形。但他人还不上款,为他人做了保证的自己,却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不得不背锅替他还钱。如果现有资产还不上,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意在告知群众,即使作出共同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依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是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赋予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在为他人担保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还款的能力,不要轻易为他人进行担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作者:迪丽努尔、张雅倩、余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