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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办婚礼没领证,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山东高法

2024-12-19 09:5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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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756

■巨野法院 只办婚礼没领证,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2010年,原告张老太次子张二与被告李某按照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未登记结婚。其后,被告李某与张二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23年,张二突发疾病去世,被告李某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出现纠纷。因张二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李某持有,为此,原告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已故儿子的全部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张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张二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均全程陪护,在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费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虽非张二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张参与张二遗产的分配。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例参与分配张二的遗产,更能兼顾案件客观实际。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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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威海法院 与法“童”行 守护“未”来

“小朋友们,你们要知道,这样的行为是不友善的……”日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走进乳山市第二实验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预防欺凌、阳光成长”为主题的普法活动。活动中,法官结合生动鲜活的案例,对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进行详细讲解,并利用图片展示、视频播放、情景模拟等方式,与小朋友和老师们现场互动,让师生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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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 法院: 严惩逃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到了承诺的还款时间就开始躲避。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其到庭,张某某均拒不到庭。后执行干警到其住所地进行拘传,发现张某某在门外安装摄像头,对敲门置之不理。经了解,张某某经常早出晚归、行踪不定,但经常在抖音发布外出喝茶、参加聚会等视频。
为打击张某某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执行干警进行了精准的摸排工作,准确掌握了张某某作息时间及现在独居的信息,提前制定了严密的行动预案。12月12日晚,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确定张某某回到家中。12月13日凌晨,执行干警冒着雨雪来到张某某住处楼下,发现客厅亮灯,于是迅速上楼敲门,但张某某不予回应并反锁房门。执行干警多次喊话警告未果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开锁破门,将张某某控制后拘传到庭。针对张某某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博山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并告知其仍需主动申报财产,积极偿还案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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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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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57

■临沂市高新区法院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民事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2021年5月,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检测公司签订《运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山东某检测公司利用其检测技术团队,给临沂某环保公司开拓检测业务提供检测技术、设备及场地服务,包括从检测方案确定到采样、分析、质控、检测报告出具等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临沂某环保公司承担环境整体支出,并向山东某检测公司支付约定费用。后因双方对费用结算存在争议,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被告公司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的协议。 行政许可法禁止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是为了防止不具备许可资质的主体实施上述授权行为从而威胁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告公司仅是将应由其负责的环境检测事务委托给原告公司独立进行,原告公司也只是承担环境检测的过程性事务,最终的检测报告仍由被告公司盖章出具,也即最终责任仍由被告公司独立承担。 因此,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双方结算没有依据,案件结果有失公平。 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而不必以此否认双方民事合同的效力。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临沂某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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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758

■烟台中院 展车当作新车卖,履行瑕疵构成欺诈吗?

张某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车辆一辆,定车时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表明要购买一辆新车,不要展厅车辆,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允并承诺会为张某从烟台调换一辆新车交付。 3日后,该汽车销售公司通知张某交付车辆, 后张某发现该车辆即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展厅处车辆。 张某以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展车作为新车卖与其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机动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 95900 元、保险费 3500.19 元并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2877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在销售过程中,短期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子的外观、内饰进行实车观察和体验,未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故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但鉴于被告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向原告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故综合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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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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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规则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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