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沿革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资产损失扣除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对资产损失下了定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此外,该文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政策。
(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告中明确了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时产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根据 财税〔2009〕57号 和该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
(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无需再报送资产损失资料,同时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的要求。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自2018年12月28日实施。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第2项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项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十) 《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十二)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二、企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损失包括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什么是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是如何分类的?何时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原则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22年8月报废一批固定资产,经企业技术部门鉴定已无使用价值,企业管理层批准不再处置,直接做报废处理,会计上计入营业处支出,通过计算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产生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金额。
例2: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益借方发生额50万元,这5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四、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注意: 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当年进行抵扣。
五、企业确认资产损失在会计处理上有何规定?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另一方面是从会计信息披露角度考虑,会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应当比税收宽松,如果会计上没有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就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应上报总机构,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分别按各自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资产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如何分类?
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九、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几项损失?证据确认材料有哪些?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一)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三)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逾期三年以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十、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各项损失的证据确认材料是什么?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存货盘点表;(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例:某企业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类。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占比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2)固定资产盘点表;(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四)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损失情况说明;(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3)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六 )无形资产损失
1.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1)会计核算资料;(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十一、投资损失如何分类?证据确认材料有哪些?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以上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十二、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三、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损失确认?
(一)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二)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十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五、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一)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留存备查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填表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金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按第4-6列金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按第5-7列金额填报。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按第9-8列金额填报。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在第 1 至 28 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 1 行至 28 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 30 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 1 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 2 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第 3 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第 4 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 5 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 6 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 7 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 8 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 9 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 10 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 11 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 12 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 13 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 14 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 15 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 16 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 17 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 18 行“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 19 行“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第 20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 21 行“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 22 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 23 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 24 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 25 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 26 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 27 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 28 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9.第 29 行“合计”行次:填报第 1+2+5+7+9+12+14+16+24+26+27+28 行的合计金额。
30.第 30 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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