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60
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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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 23年4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协议期限、劳务内容及要求、工作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等。本案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上述裁决,但王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协议》缺少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该劳务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劳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中虽未载明社会保险的内容,但对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保密义务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视为不同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包含什么条款?
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情形下
来源: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