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4年第4期,总第60期)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证监会会计司的统筹部署下,深圳证监局2024年牵头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检查,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开展全面检查或合规性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制约了审计质量提升,难以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深圳证监局提醒辖区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如某所未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细则,也未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某分所收到监管关注函后未及时向总所报送。
二、治理和领导层方面
1.治理与组织体系不完善。如某新所未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各职能委员会,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未实际发挥作用。
2.合伙人管理不规范。如某所《合伙人考核办法》规定,若业务合伙人连续三年业务创收未能达到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在相应年度确定的业务创收指标总和的均值,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退出合伙关系,未充分体现质量至上的理念;除总所统一的盈余分配外,某所深圳分所还可根据事业部当年盈余情况对合伙人进行二次盈余分配;某新所未按规定召开年度合伙人大会;高级经理晋升合伙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对合伙人进行考核。
3.分所质控人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可能受不利因素影响。如某所深圳分所质量控制部主管作为签字合伙人同时从事鉴证类业务,审计业务部门主管同时分管质量控制部,其负责管理和考核分所质控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奖金发放及晋升的参考依据。
三、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方面
1.政策制定与人员配置不到位。如某所未及时更新独立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职业道德、独立性合伙人和职业道德管理组织的职责规定较为空泛,未明确其具体职责,也未明确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和项目合伙人相关职业道德管理的职责。
2.教育与培训不到位。如某所部分人员未完成2023年度职业道德培训课程;某所2023年对员工职业道德培训的时长不符合制度要求。
3.独立性管理不规范。如多家所存在部分员工未及时签署职业道德声明、独立性声明、投资申报、员工买卖股票声明等;个别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部分项目存在疑似或有收费条款。某所个别合伙人及项目组成员直系亲属在审计期间违规买卖被审计单位股票;某所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间达到10年以上的,未在事务所层面实施扩大审计项目团队轮换范围、实施第二内部质量复核、定期评价实施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情况效果等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关键合伙人轮换不到位。如某所项目合伙人以项目承接合伙人为主,签字注册会计师由项目合伙人直接委派,未实现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调配;某新所未开发和运行独立性管理系统,未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期和冷却期实施日常管理;某所未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轮换。
5.未充分保持审计业务独立性。如某所同时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半年度财务报表代编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
1.项目风险管理不规范。一是风险评估指标设计不合理。如某所仅以被审计对象是否涉及证券业务为标准划分特别目的项目与一般项目,也未根据风险评估分类设定不同的质量管理标准。二是风险分类执行不到位。如某所个别上市公司审计执业项目存在收入利润大幅下降、业绩下滑且对赌精准达标等重大风险特征,但未纳入高风险项目库管理;某所综合管理平台的项目风险分类标准未及时修改,导致部分项目2023年年审立项时风险分类不准确;某所个别项目在系统填报的风险分类与其上传的附件不一致;如某所某项目业务承接评价表中项目组对项目风险的评价为高风险,项目管理平台显示该项目为中风险,未见风险调整记录。
2.立项审批不规范。如某所立项时未在项目管理平台上传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实际立项审批时通过电话沟通,风险控制合伙人与主任会计师仅在系统上形式审批;某所个别上市公司年审项目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部分新三板首次申报挂牌项目立项审批时未上传项目承接调查表;某所高风险项目的立项审批未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等;多家所存在立项审批时间晚于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或审计工作开始时间、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时间。
3.终止承接项目管理不规范。如某所未在制度中明确终止承接项目需履行的程序;终止承接项目未记录终止承接理由。
五、业务执行方面
1.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一是复核流于形式。如某所部分项目各级复核人仅在《业务复核核对表》上列示的固定复核事项标记“是”,无复核工作详细记录;某所抽取的项目均未见项目组内部复核记录,也未记录独立复核提出的复核意见及项目组反馈;某所独立复核工作底稿中对计划、执行及完成阶段的复核过程均未留痕,针对被复核项目的高风险领域、重大问题、审计调整等提出的复核意见或执行情况,其沟通记录或复核结论基本为格式化内容,未记录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独立复核备忘录对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和业务报告执行情况说明过于简单;独立复核时间较短。二是复核记录不规范。如某所项目复核人员未在业务复核核对表签署复核日期;高风险项目质控内核会的相关复核文件未在项目审计档案中归档。
2.人员委派不规范。一是未做到人员的统一委派。如某所项目合伙人的委派以项目承接合伙人为主,未实现全所范围内的统一委派。二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配备不足。如某所2名复核合伙人2023年年审时复核的高风险项目数量分别为74个和73个,无法确保其具有充足的时间执行充分有效的质量复核程序。
3.专业技术咨询未留痕。如某所日常技术咨询均以非正式方式沟通,未填写重大问题咨询表,也未形成沟通记录。
4.报告出具及存档管理不规范。如某所某项目审计报告签署时间早于系统中质控复核审批时间;某所未对底稿存档形式进行统一规定,项目组可自主选择电子底稿或纸质底稿存档;某所未按规定将电子版审计底稿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某所个别项目系统归档的审计底稿并非最终版;多家所存在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未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完成归档;某所未对底稿借阅实行审批管理。
六、信息与沟通方面
1.信息系统核心功能不完善。如某所信息系统未包含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等功能,无法实现对审计项目全流程管理。
2.相关制度未及时更新。如某所未将事务所新上线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函证系统的使用总则、员工使用规范、职责与内容等纳入制度中。
七、业务监控和整改方面
监控和整改相关制度不完善。如某新所未明确规定监控和整改负责人的胜任条件和要求、权限,未设立部门专责承担质量管理体系监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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