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11月,3851家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专家提醒科技型企业——
税务合规: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有别
3851家
近日,记者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获悉,今年1月—11月,全国27个省份和城市陆续发布公告,累计取消3851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不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而且很可能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同时还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声誉损害。
吉林54家、河北99家、湖南78家、海南47家……近日,记者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获悉,今年1月—11月,全国27个省份和城市陆续发布公告,累计取消3851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不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而且很可能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同时还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声誉损害,丢掉一些重要订单……
近年来,国家在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同时,对“假高新”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增大。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从初创期到成长期再到成熟期,每个阶段都需要高度重视税务合规。结合记者近日对宁波部分光学膜企业的采访情况看,科技型企业只有走稳税务合规每一步,才能最终赢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和市场的尊重。
初创期:注重创新研发,用足用好税收支持政策
技术创新,是光学膜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如何用好税收优惠,是创新企业的共同关注点。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是光学膜龙头企业,其主要产品光学反射膜的市场占有率全球第一。2024年前三季度,长阳科技研发投入超510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16%。作为专业从事光学级硬化膜等特殊功能薄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星)同样持续加大创新研发力度,近年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都在5%以上。“我们一直都注重研发创新,2021年—2022年间研发投入均达到15%左右。”惠之星财务总监陈传艳回忆。
“研发投入大,是科技型企业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在企业初创阶段尤为明显。”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戚国君介绍,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企业将节约下来的税费支出继续投入研发,从而形成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同时,为使企业尽早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有更多现金流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多次提前政策享受时点——从最初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到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也可以享受,再到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
在初创阶段,部分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容易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出现问题。今年7月,宁波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发现,有两家光学膜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但是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管税务机关首席联络员与企业财税人员沟通了解到,企业尚未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经过首席联络员的辅导,这两家企业及时归集整理相关资料,并申报享受了税收优惠,共减免企业所得税100多万元。
A光学膜企业曾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遇到问题。宁波税务部门在对A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评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研发人员费用记录表中记录的研发人员离职日期,与其研发项目验收资料中记录的日期不一致,可能存在研发人员费用归集有误的问题。在首席联络员的提示和辅导下,A企业重新填报了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管理。
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竺继荣介绍,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3个归集口径,包括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其中,会计口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其对研发活动的认定范围相对广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等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相对严格,通过正列举方式明确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技术研发。
竺继荣建议,科技型企业应在初创阶段就注重研发费用归集和管理,根据不同口径的要求细化研发费用管理的颗粒度。比如,在记录研发人员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与研发部门、人事部门做好信息对接,既要准确核算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数据,也要详细列示研发人员对应的研发项目,方便后续根据不同研发项目归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相关费用,准确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为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打牢基础。
成长期:扩大生产规模,合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光学膜企业往往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大。今年4月,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称,企业拟投资约1.45亿元用于年产6.5亿平方米储能及动力电池用锂电隔膜项目建设。根据公告,该项目由其全资子公司合肥长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工期总计24个月,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27亿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主营光学扩散膜、光学增亮膜、量子点膜、太阳能背板膜、窗膜等,是一家集结构设计、配方研发、规模生产等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激智科技财务副总监庄启逸介绍,企业现有四大生产基地,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技术、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激智科技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今年9月30日,企业持有固定资产超过8亿元。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文彪介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并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同时,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我国持续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庄启逸告诉记者,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有利于减轻企业当期的成本负担、缩短设备资金回收周期。但是,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较高。以适用购买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在购置当年将相应成本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后,需要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对税前扣除折旧金额和财务核算折旧费用的差异进行调整。对于固定资产种类复杂、数量众多、核算期长的企业而言,建议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并考虑计提与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成熟期:登陆资本市场,合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登陆资本市场,是一家科技型企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引导更多资源向科技创新等领域集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做优做强。在此背景下,不少科技型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选择登陆资本市场。以宁波光学膜企业为例,激智科技于2016年11月成功登陆创业板;长阳科技于2019年11月正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惠之星于今年2月挂牌新三板……
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连群告诉记者,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涉及的投资者相对较多,不同投资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有所差别,对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也会产生影响。以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为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分红,则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上市公司作为境内股息支付方属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境外个人股东,通常情况下,境外个人股东在取得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境外个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比如,境外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的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宁波税务部门曾辅导上市公司C公司办理股息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C公司向三个位于中国香港的法人股东派发股息。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法人股东持股超过25%,可能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条件。在厘清税收协定具体条款及股息派发情况后,税务干部辅导C公司财务人员填写、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根据内地与中国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持股比例超过25%的法人股东享受了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连群提醒,上市公司在向境外法人股东、个人股东派发股息时,可能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议已经上市或计划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了解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具体情形,在业务发生时合规扣缴相应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20日;版次:05;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李一园;参与本文采写的有:高俊、包雯、徐懿钕、侯明硕。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