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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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中,A公司欠韩某100万元属于到期债权,即100万元欠款到期但是公司并未支付给韩某。法院对此涉案款项进行扣划,这在当时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A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A公司认为执行韩某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在本案中,法院扣划涉案款项之前,并未向A公司送达相关材料,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经审查后撤销了该扣划行为,之后,法院又下达了相关执行手续。
法官说法
槐荫法院 执行局副局长
冻结未到期的债权,对第三人有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 冻结未到期债权仅对第三人产生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的法律效力。债权未到期时,执行法院不得责令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对债权相应金额采取提取、扣划等执行措施。
来源: 槐荫法院、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