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子女有权在必要时要求父母追加抚养费。那么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低保户”,能否拒绝子女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呢?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综庭审结了一起低保户抚养纠纷案件。
被告陈某与原告周某曾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小红,正在读初中。陈某与周某于2016年9月离婚,经法院判决,陈小红由母亲周某抚养,父亲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可随着陈小红年龄增长、学段升高,花销越来越大,且她从小体质较弱,经常去医院看病,其母亲周某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为生收入较低。当初法院判决陈某所支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已远不能满足陈小红目前正常生活及学习的需求,因此要求陈某每月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支付抚养费700元。而陈某认为自己肢体有残疾,并且是“低保户”,没有能力再增加抚养费,案件陷入了僵局,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告生活和学习的支出也有所增加,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而且从提交的证据看,被告每月除低保收入与残疾困难补助外,还有土地租赁收入。综合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被告在原来每月3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抚养费200元,至陈小红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提示:低保户虽是需要关爱和保护的对象,但仍要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改变,应尽其最大努力,呵护未成年子女茁壮成长。文/谢佳铭 李娜 赵彦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