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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还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

山东高法

2024-12-31 01:3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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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84

(图源网络 侵删)

交通事故的伤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事故责任方将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是否合法有据?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6日,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遇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后双方就各项费用的赔偿协商未果,唐某将方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14000元。
方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是期待权,非既得权,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就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后续治疗费等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甲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关于后续治疗费意见为:被鉴定人唐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2000-14000元,或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否在当下一并得到赔偿?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方某驾驶非机动车与唐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唐某要求方某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甲司法鉴定所依法接受委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具体,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14000元,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方某辩称,后续治疗费是期待权,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鉴定,唐某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14000元,或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因此,唐某按照鉴定意见主张后续治疗费14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14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在部分案件中,伤者的治疗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多次或长期的治疗。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对于后续治疗费, 一是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二是可选择采用定型化赔偿方法,对于符合“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一前提的,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 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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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文筱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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