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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逾期缴纳罚款但未缴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中汇信达

2025-01-01 10:08 广东

56111 0 0

海口海事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琼7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警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龙眼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三亚商务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警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海警行罚决字(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中关于加处罚款9723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警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三亚商务区**建设有限公司 未缴纳的加处罚款972300元。 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6日15时50分,申请执行人在对三亚市南边海国际游艇码头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斜坡道区域(**)建成有一长方形的临时施工平台(非透水构筑物),面积约1200平方米,施工方式为固定回填围堰,该临时施工平台与其所取得的琼(2022)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规定的用海方式及用途(透水构筑物)不一致,涉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经立案调查,被执行人的三亚市南边海国际游艇码头项目于2022年12月2日开始搭建临时施工平台,于同年12月28日搭建完成。该临时施工平台经海南北斗瞰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其实际用海面积为0.0926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情况属改变海域用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2023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及听证告知。同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听证组认为被执行人建成的临时施工平台尚未整改完毕,其申辩不成立,拟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责令限期180天内改正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 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七倍的罚款9723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180天内改正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并处罚款9723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法定义务。2024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对被执行人下达《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案涉处罚决定确定的部分义务 。2024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972300元。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加处罚款 972300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警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行政处罚告知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催告书》;4.行政处罚审批表;5.受案登记表;6.立案表;7.立案审批表;8.《检查通知书》;9.检查笔录、检查照片;10.检查审批表;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审批表;12.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14.鉴定委托书及鉴定委托审批表;15.《鉴定意见通知书》;16.行政案件协办函、行政案件协办审批表及复函;17.《不动产权证书》;18.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19.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2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1.集体议案申请表、集体议案会议议程、集体议案记录;22.听证通知书、听证审批表、听证笔录;23.听证报告书;2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其电子回单;25.三亚市南边海国家游艇码头项目临时施工平台实际使用海域测绘技术报告。

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26日15时50分,申请执行人在对三亚市南边海国际游艇码头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斜坡道区域(109゜30′23.187E,18゜13′35.919N)建成有一长方形的临时施工平台(非透水构筑物),面积约1200平方米,施工方式为固定回填围堰,该临时施工平台与其所取得的琼(2022)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规定的用海方式及用途(透水构筑物)不一致,涉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2023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三亚市南边海国际游艇码头项目于2022年12月2日开始搭建临时施工平台,于2022年12月28日搭建完成,该临时施工平台,经海南北斗瞰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实际用海面积为0.0926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情况属改变海域用途。该行为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属于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9号处罚决定,即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限期180天内改正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并处罚款972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案涉罚款,并告知其如不按本催告书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972300元,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加处罚款972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9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罚款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该处罚决定中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时加处罚款以及加处罚款的具体标准。 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逾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并告知其应缴纳的加处罚款具体数额,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加处罚款的数额并未超出罚款金额,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警局作出的三亚海警行罚决字(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加处罚款972300元的处罚事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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