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分享

车辆前次事故损失未维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后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山东高法

2025-01-02 05:29 广东

57643 0 0

鲁法案例【2024】790

(图源网络 侵删)

屋漏偏逢连夜雨,刚发生交通事故,事情还没处理完,结果再次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保险该怎么赔?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任某某就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为112066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该保单特别约定中记载:“本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右前杠已有损坏,在被保险人未自行修复并经保险人验车合格前,同一部位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免责条款中约定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改装期间受损,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22年7月29日,任某某驾驶该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左前方撞击水泥墩。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某当场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后任某某将该车移至第三人某汽修厂院内停放,等待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其间未对该车进行拆检或修理。
2022年9月15日,涉案车辆在汽修厂停放期间因降雨被水淹造成浸水损失。因双方就理赔款未能达成一致,任某某将两次事故(7月29日撞击水泥墩与9月15日被水淹)损失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两次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投保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前保险杠的损失如何认定;二是投保车辆停放在第三人某汽修厂处,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营业性场所的“维修期间”;三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四是两次损失总额已经超过保额上限,是否应以保额为限进行赔偿。任某在鉴定委托事项中明确要求对车辆原本的右前杠损失情况与2022年7月29日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同时要求分别对投保车辆因道交事故造成的损失与浸水损失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车辆前杠损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亦确认车辆浸水损失金额。因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验车照片等证据,现车辆前保险杠已达到整体更换程度,故保险公司应对车辆前保险杠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浸水损失,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报案录音中接线员就车辆是否维修对报案人存有诱导行为,未尽到免责条款中对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概念的解释说明义务,且投保车辆并未实际维修,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对浸水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虽两次损失总额超过保险限额,但两次损失单独均未超过保险限额,基于公平原则,某保险公司亦应赔偿两次损失金额。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双方在保单中约定为:“同一部位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能够确认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撞击水泥墩的部位并非保单中约定的右前部。某保险公司虽对撞击部位不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据以证明,无法认定事故中撞击部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投保车辆前保险杠因7月29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已达到整体更换程度,故应将该部件整体进行修复而不能予以拆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履行对格式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而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等证据中均未对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未履行解释说明及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当双方对“维修期间”的概念外延产生分歧时,应作出对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任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将投保车辆停放维修厂等待保险公司定损符合大众认知,且车辆并未实际拆检维修,不存在因车辆处于维修状态从而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之情形,更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投保车辆扩大损失之情形,故投保车辆因降雨导致水淹亦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本案中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的释义中未对同一保险标的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多次受损情形下的赔偿保险金限额及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且投保车辆前次事故损失未进行维修的原因系等待某保险公司定损,而某保险公司长期未进行定损,系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本案特殊情节,基于公平原则,故在两次损失总额超过保险限额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依然应分别承担两次损失数额的赔偿。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供稿: 李润凡
来源:即墨法院
编辑:马聪聪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规则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文为凯迪网自媒体“凯迪号”作者上传发布,代表其个人观点与立场,凯迪网仅提供信息发布与储存服务。文章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由用户自行辨别,凯迪网有权利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举报
投喂支持
点赞
发表评论
请先 注册 / 登录后参与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