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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答(2024年12月)

中汇信达

2025-01-03 17:4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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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2.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6.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7.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废还是1-7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住房租金即可?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8.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9.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1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12.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历证书在今年领取,学位证明年领取,那么如何填报教育起止时间?哪个时间段可以按照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由于文件表述为“学历(学位)”,因此只要满足学历或学位任一条件,均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按范围较长的时间进行填报,但最长不可超过48个月。题目中纳税人在不超过48个月前提下可按学位证领取时间确定教育截止时间。

13.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采集专项附加,您点击软件左侧“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参考以下方法操作:1、员工自行采集了专项附加信息:点击“下载更新”,选择“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即可。

2、单位统一采集:可单个“添加”,或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模板,发给员工填写后,将所有人员做好的模板放到一个文件夹中(不能直接导入表格),点击“导入”→→导入文件。填写无误后,勾选信息点击“报送”,显示“报送成功”即可。

15.员工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修改?

答:员工自行修改或作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参考以下流程:1、个税APP:点击“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打开填报记录,选择“修改”或“作废”即可;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上方“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选择填报记录,点击“查看”→→“修改”或“作废”即可。小贴士:修改或作废后,需要单位在个税软件里“下载更新”,扣缴方式和扣除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变更的。

16.员工自行采集或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更新后无法显示,怎么办?

答:员工自行采集专项附加,个税软件下载不到,需要您核实以下几种情况:1、员工采集时申报方式选择不正确:需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为现在任职的单位,个税软件才能下载到;2、个税软件下载前人员信息没有报送:人员报送成功并验证通过,任职受雇从业类型是“雇员”,才可以下载更新到信息;3、能更新到此员工的附加信息,但还是修改之前的:可勾选人员后,点击“下载更新”→→“指定人员”,指定下载后再查看。4、年度不一致:软件下载更新时所选年度需要与员工采集信息的年度保持一致,比如员工采集的是2021年的信息,那软件就需要修改所属期到2021年。

17.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什么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点击【预填扣除信息】,勾选“我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并确认预填内容和预填人员范围,点击【确认】,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18.居民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有四个渠道: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3、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扣缴功能报送。

19.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0.子女教育支出,受教育日期起止和教育终止日期,如何填写?

答:您按照当前受教育阶段来填写受教育日期起止,比如子女现在是上小学,受教育日期起就填写小学一年级入学时间,受教育日期止就填写小学六年级毕业时间。教育终止日期是不再接受教育的时候填写的,比如子女研究生毕业直接就业了,就可以填写教育终止日期,其他情况不用填写的。

21.升学期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答:升学期间,子女教育支出参考以下方式填写:(1)不同的教育阶段:如“学前教育升小学、初中升高中和高中升大学”,直接添加一条新的教育阶段,注意之前采集的不用修改或删除,否则会影响累计数获取的。(2)同一个教育阶段:如“小学升初中、本科升研究生”,则不用重复采集,直接修改“受教育日期止”即可。提醒:“受教育终止日期”是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的,填写之后就不再享受此子女的教育支出了。

22.个人工资未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采集?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23.员工自行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报送?

答:员工自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不需要再重新采集报送的。直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专项附加信息采集里的“下载更新”就可以获取到报送成功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4-12-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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