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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资产调拨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中汇信达

2025-01-07 17: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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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转移很普遍,资产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总分公司之间不发生开票或者收款行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境内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在印花税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而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公告规定的三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其实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法人组织),其相互之间的所谓的“买卖”“销售”等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行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行为,不在《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为减少征纳双方的理解差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公告专门予以明确。总分公司之间的所谓“买卖”,更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只是同一民事主体货物的内部调动;总分公司所谓的“买卖”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都只是增值税的口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谓“买卖”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作者:赵辉;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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