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805
责任承担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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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宋某(甲方)与夏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共同借款人为甲公司(乙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性资金,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0月8日,还约定了利率、利息支付时间等内容。夏某在合同末尾借款人处签字,甲公司在共同借款人处盖章。合同签订后,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某支付2000万元。后借款方并未如约还款,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支付部分利息。2022年11月,某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某律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宋某将夏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而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外的民事执行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来行使其权利。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为保障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防止债务人以个别清偿为名转移或转让企业的财产。本案中,原告对甲公司应承担的款项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撰稿:李文筱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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