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GUANG CHEMICAL LIMITED
東光化工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02)
有關附屬公司稅務決定的最新消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12月6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河北東光接獲的稅務通知(「該公 告」)。除文義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根據稅務通知,河北東光 被要求支付並已支付額外稅款約人民幣 58.4百萬元 ,包括(a)於2019年至2023年期間,中國 環保稅不足差額約人民幣7.3百萬元 ;(b)2023年中國額外 企業所得稅約人民幣2.1百萬元 ;及(c)由於若干 增值稅發票被視為不合規 ,因此該等 發票金額並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減的資格 ,導致產生2017年額外企業所得稅約人民幣49.0百萬元。
董事會謹此知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2024年12月25日,河北東光接獲稅局就稅務通知內提出的稅務事項作出的正式決定(「稅務處理決定」),據此,額外稅款的金額已獲調整為約人民幣58.0百萬元,其中包括(i)於2019年至2023年期間,中國環保稅不足差額約人民幣7.3百萬元;(ii) 2023年額外企業所得稅約人民幣1.7百萬元;及(iii)自增值稅發票產生 的2017年額外企業所得稅約人民幣49.0百萬元。此外,河北東光亦被要求支付額外稅款的 滯納金約人民幣60.3百萬元 (「滯納金」)。
本集團自接獲稅務處理決定後已尋求中國稅務法律意見,並獲告知河北東光具有合理理據就2019年至2023年期間的中國環保稅及產生自增值稅發票的2017年額外企業所得稅及由此招致的相應滯納金(「相關金額」)的有關決定 提起行政覆議 。因此,河北東光有意就相關金額的有關決定尋求行政覆議,且截至本公告日期,正與其中國稅務法律顧問商討準備有關申請。
根據稅務處理決定,倘河北東光有意對該等決定提出異議,其須自接獲稅務處理決定的日期後15日內先行繳納額外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方可自稅局確認其已收到該等款項或擔保的日期後60日內遞交行政覆議之申請。就此而言,河北東光 將選擇通過抵押河北東光持有的位於中國河北省的一幅土地及於該土地上興建的若干工業廠房及辦公室物業提供所需擔保 。董事會認為,該抵押將不會對本集團的業務營運造成任何重大不 利影響。
本公司將適時另行刊發公告以告知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任何進一步發展。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東光化工有限公司 主席
王春萌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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