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今天,申税小微用问答方式梳理了该种方式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过程中的三个注意点,快来了解一下吧。
注意点一
我公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直接以销售额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可以吗?
这种操作是错误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注意点二
我公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可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后享受销售额抵减吗?
这种操作是错误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据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点三
我公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仅在发票的备注栏里注明折扣额,而未填写在发票的金额栏,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这种操作是错误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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