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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812
■莒南法院 : 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却判其获得了全额的赔偿?
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车道陆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郑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钱某受伤,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6000余元,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陆某、郑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郑某驾驶的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陆某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因赔偿问题,钱某将陆某、郑某及郑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钱某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17780元,伤残项下损失为124000元,均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判决由被告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钱某上述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伤残项下损失共计141780元,被告陆某、郑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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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813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 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劳动者超出15日起诉,法院还受理吗?
巩某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附注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24年9月4日向巩某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巩某自2024年9月20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巩某申请仲裁事项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巩某于2024年9月4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9月20日提起诉讼,超出15日起诉期限,仲裁裁决生效。故巩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巩某的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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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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